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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防控职业暴露管理办法

检验科防控职业暴露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精神要求,特制订本制度,旨在维护检验科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肝炎病毒等病原微生物。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工作人员(检验人员、实习生、进修生、工友)在工作期间从事各项操作时职业暴露的预防和暴露后的处理。

2.职责:

(1)由生物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落实具体措施,包括对职工、工友、实习生的宣传、指导,急救药箱的准备等,科主任负责督查。

(2)全科人员必须按本制度遵照执行。

3.工作程序:

(1)防止职业暴露的预防措施:

①工作人员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应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一切操作均应参照《检验科生物防护制度》执行。

②工友在处理污染标本时,要防止血液、体液飞溅到面部、身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围裙。

③工作人员如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接触病人血液、体液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④工作人员在进行采血、离心、洗涤等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试管、玻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⑤使用后的注射器针头放人锐器消毒盒消毒,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具体可参照《丽水市中心医院医院关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2)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流程:

①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②发生针刺伤后,立即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伤口冲洗后再用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③职业暴露发生后,当事人应尽快报告科主任,并到防保科填写《丽水市中心医院医疗锐器伤登记表》,防保科接到报告后,协同科主任进行职业暴露情况评估并指导处理。首先确定暴露源是否具有传染性(乙肝、丙肝、HIV、梅毒等)及暴露者的免疫情况,如未进行检测须立即抽取患者及职业暴露者的血液进行检查。

④根据暴露情况,防保科按照相关传染病预防要求提出处理建议。如暴露源病毒为艾滋病病毒,应进行预防性用药,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超过24小时。具体预防用药方案按暴露级别而定。

⑤如暴露源病毒为乙肝病毒,应进行预防接种,在24小时内先注射乙肝高效免疫球蛋白。间隔半月以上再接种乙肝疫苗三针。如暴露者乙肝表面抗体阳性,只需注射乙肝高效免疫球蛋白即可。

⑥工作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的预防治疗费用统一由院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