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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

农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根据***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施办法》中有关要求制定我院贫困生助学金申请办法;村(社区)干部的选拔与培养;村(社区)干部的教育、管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年度村(社区)级目标管理考核;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对农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在助学金有限的情况下,贫困学生助学金重点倾向来自特困地区的农村的贫困学生、学习成绩合格以上,或当学年考试不合格只有一门功课、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严格考核,接受监督、政府重大决策征求村(社区)干部意见、通过勤工助学活动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劳动和情操,提高自我生活的能力,具体材料请详见:

第一条根据***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施办法》中有关要求制定我院贫困生助学金申请办法。

第二条《**学院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和勤工俭学活动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学金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

第三条享受贫困学生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费、生活费而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和可能辍学的学生。

第四条在助学金有限的情况下,贫困学生助学金重点倾向来自特困地区的农村的贫困学生。

第五条申请贫困学生助学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学生家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属于农村特困家庭,或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家庭临时经济特别困难的(突发性灾难是指人类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人身伤害),或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接近农村低保或特困。

(二)申请助学金若农业户口的学生,需有当地县以上政府民政、教育部门出具的有关上述情况的证明,或提供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材料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或者提供《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暂未发《救助证》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特困证明)及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非农业户口的学生,提供《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保障金的存折(须连续三个月领取低保金)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家庭收入和享受保障金情况的证明;因突发性灾难造成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和所在居民委、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三)学习成绩合格以上,或当学年考试不合格只有一门功课。

第六条我院建立贫困学生档案。贫困学生档案要健全、真实,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及时核实和调整。贫困学生档案由专人保管,贫困学生名单和获得助学金学生名单,经批准后应及时在**学院网上公布。

第七条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学生均可申请贫困学生助学金,学院对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有必要时班主任或贫困生助学金专管人员到贫困学生家中进行走访。

第八条对经审核合格的贫困学生,报校学生处审批。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贫困学生申请助学金的评定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贫困学生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具体时间按学校的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条贫困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严防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院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事件,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贫困生勤工俭学活动,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组织贫困生到勤工助学岗位劳动,如帮助图书馆整理资料、校园保卫等工作,岗位工资按小时计酬,为贫困生获得额外的各村(社区)党支部、村(社区)委员会:

加强村(社区)干部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现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就村(社区)干部规范化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村(社区)干部的选拔与培养

以机制作保证,严把入口关,建立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的村(社区)干部选拔机制,注重从致富能手、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中选拔村(社区)干部。在村(社区)支委的产生上,继续推行“群众推荐、党内推荐、党内选举”的“两推一选”办法,将群众意愿与组织意图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村(社区)委员会的产生上,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符合任职条件的村(社区)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用。是镇党委管理的村(社区)党支部委员由镇党委下文任命,是由村(社区)民直接选举的村(社区)委会干部,按《村(社区)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社区)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由村(社区)民直接选举后报镇政府,由镇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村(社区)干部非经党委批准自动离职的,从离职之日起按规定不再享受村(社区)干部待遇,不给予任何安排。

村(社区)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因违法、犯罪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村(社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罢免其职务,并依法追究责任。

每年对村(社区)干部进行年终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将根据有关程序罢免其相应职务。

完善村(社区)后备干部的培养机制。党委把村(社区)后备干部的发现和培养,纳入议事日程,通过建立台帐和跟踪培养责任卡等形式关注后备干部的成长,将发展优秀分子入党与培养村(社区)干部有机结合。

二、村(社区)干部的教育、管理

1、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1)理论学习实行“集中培训”、“定期培训”、“选派培训”相结合。除组织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参加市委党校集中培训外,党委每年集中举办1-2期村(社区)干部培训班,提高村(社区)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2)实践经验学习实行“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将先进典型、技术人才请进来授课,组织村(社区)干部外出考察,开拓视野,使村(社区)干部不断丰富知识层面,提升工作思路。

(3)学历教育实行“定向送培”与“函授学习”相结合。按照xx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村(社区)推荐,党委批准,每年按计划推荐45岁以下村(社区)干部参加学历培训,学费由市级财政补贴×××,市管党费补贴×××,镇政府补贴×××,村(社区)补贴×××,其余×××由个人承担,书籍资料费个人自理。

2、严格考核,接受监督

村(社区)干部考核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年度村(社区)级目标管理考核三个部分。

考核结果严格与村(社区)干部的绩效工资挂钩。

考核内容及方法:

(一)日常考核

1、考勤。①会议考勤:凡镇党委、政府和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与会的村(社区)干部迟到或早退每人次扣×××元,缺席每人次扣×××元。②工作日考勤:各村(社区)应建立工作日考勤制和值班制,村(社区)主职每周不少于×××个工作日,其他村(社区)干部不少于×××个工作日,采取不定期的抽查方式进行考核。

2、资料上报考核。应上报的各类报表、计划、总结等资料,上报不及时,×××次扣×××元,漏报一次或上报不符合要求×××次扣×××元。

3、交办工作考核。镇党委、政府和部门正式交办的工作,完成不及时,一次扣×××元;完成不符合要求,一次扣×××元;没完成,一次扣×××元(重大工作另行规定)。

4、重点工作考核。①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查环孕检每缺1例,扣×××元,计划外出生1例,扣×××元;②安全工作考核,发现非法生产×××起,扣×××元;③综治维稳工作考核,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起或上交未经村(社区)级调处矛盾×××起、群众越级上访×××起,扣×××元;④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发生一起由林业站以上单位组织人员参与扑救的山林火灾,扣×××元。

5、中心工作考核。镇党委、政府组织大型活动、突击活动或中心工作,安排有任务而无故不参加或不组织的每人次扣×××元。

(二)年度考核

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实行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各村(社区)年终召开全体村(社区)干部、村(社区)民代表、村(社区)民小组长、企业主、党员参加的村(社区)干部述职测评大会。每位村(社区)干部进行述职,与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打分,凡测评合格率达×××且得分在本镇列前×××名的,经审计无问题的村(社区)干部可评为优秀,增发其个人绩效补贴的×××给个人。

(三)年度村(社区)级目标管理考核

年初镇党委、政府与各村(社区)签订村(社区)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镇党委、政府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访群众、看实地等形式对照目标考核逐条打分排名,按目标管理验收得分,计算各村(社区)村(社区)干部的绩效补贴,其绩效补贴总额为下拔到村(社区)经费总额的×××。

三、村(社区)干部的待遇

(一)政治待遇

1、政府重大决策征求村(社区)干部意见。

2、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村(社区)干部”评选活动,强化村(社区)干部的荣誉感和身份意识。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村(社区)干部(含下派和招聘工作人员)的,可优先作为下届村(社区)换届选举推荐候选人和社区聘用工作人员。

3、市委、市政府及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传达贯彻至村(社区)干部。

4、每年开展1-×××次征求村(社区)干部对工党委、政府的意见和建议活动。

(二)、经济待遇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社区)主任及村(社区)、支委全体成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补贴及年终补助组成,其中基础工资由镇财政所统一发放,绩效补贴及年终补助则在年度根据考核情况一次性发放。

1、基础工资

正职:元/月(书记兼主任元/月)

副职:元/月(包括村(社区)、支委员)

2、绩效补贴

按下拨到村(社区)经费总额的×××并结合考核分值发放。

3、年终补助

具体数额根据各村(社区)年终目标管理验收得分情况而定,数额不超过年度下拨到村(社区)经费总额的×××。

村(社区)干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的奖惩在年终绩效补贴中一并兑现。超过规定职数由村(社区)级聘请、聘用的村(社区)干部待遇,参照以上标准由村(社区)自行负责解决。(

生活补贴。通过勤工助学活动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劳动和情操,提高自我生活的能力。

第十二条贫困生勤工俭学活动应在空余时间进行,不能影响学习,更不能停课进行勤工俭学活动,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