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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档案和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实物档案和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荣誉实物档案和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荣誉实物档案和声像档案,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荣誉实物档案和声像档案,是指反映有史以来发生在全市范围内的重大事件和反映我市各项事业取得的各项成果所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照片、声像、实物等具有重要价值的物质实体档案资料。

第三条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荣誉实物档案和声像档案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上级重要领导人来我市视察、指导工作的题词、题言字画手迹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市档案局直接制作的除外,下同),由承接单位标明活动的主题、时间、地点、人物、摄影者等,三个月内移交市档案馆保存。

第五条上级授予我市的部级、省级荣誉称号,有关单位在领到证书、奖牌、奖杯、奖状、锦旗以及其他奖品之后的三个月内将其移交市档案馆归档保存,由市档案馆发给收藏证书。

第六条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在我市参观访问时形成的题词手迹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由各承办单位归档,在形成后三个月内移交一套给市档案馆保存。

第七条市领导对外交往时收到的重要纪念品,国内、外贵宾来访馈赠的重要纪念品,三个月内移送市档案馆保存。其他部门外访和来访接受的纪念品由各部门归档,市档案馆将根据需要择时依法接收。

第八条上级政府在本市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工作会、市委党委扩大会议、人代会、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协全会、市纪委全会,以及以上述领导机构名义召开的有关经济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会议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由各承办单位搜集整理,在形成后三个月内移交一套给市档案馆保存。

第九条我市开展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活动及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大抢险救灾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活动所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由承办单位搜集整理,在形成后三个月内移交一套给市档案馆保存。

第十条为确保我市重大接待活动的照片齐全完整,今后凡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参加的重要外事接待、内事接待活动,由接待承办单位通知市档案馆派出专人进行摄影,照片经整理后制作两份,一份由市档案馆归档保存,一份由承办单位保存。

第十一条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荣誉实物档案和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更不能非法出售境外。违反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档案局依法对荣誉实物档案和声像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市档案馆视馆藏情况依法分批做好荣誉档案、声像档案的接收进馆工作,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声像档案设专用防磁柜保管),并严格履行借阅(用)登记手续,为有关单位查找、利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