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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党建管理制度

档案局党建管理制度

一、局成立以局有关领导为组长,各有关科室领导为成员的局信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局信访领导小组人员每月集中1次,研究重要来信来访,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局纪检组每月集中讨论处理1次重要来信来访,每季度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1次。

四、局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来信来访及时处理和调研,及时提出意见,及时报信访领导小组讨论处理。

五、局领导对信访领导小组送阅的重要来信来访要及时签署处理意见。

六、局领导收阅的来信来访,提出处理意见后及时转交局纪检组组织落实。

七、局党组成员参与疑难信访案件的办理,解决疑难问题。

领导班子廉政承诺制度

为了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档案局领导班子向社会作出廉政承诺。

一、决不滥用权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严肃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带头遵纪守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接受监督。

二、坚决拒收和索要钱物。坚持廉洁奉公,严于律已,不得向下级档案部门和其它与档案业务有关联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索要财物,凡给领导班子成员送钱送物的一概拒收,并责成有关部门对送钱物者进行调查处理。

三、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谋取私利。

四、坚决抵制跑官要官之风。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干部,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凡是向领导班子成员跑官要官的,不但不给,还要批评教育,违纪者严肃处理。

五、坚决杜绝档案工作的不正之风。严格按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要求,在档案综合管理考核中,不搞形式主义,不设立名目及收取各种费用,严禁借机捞取个人好处,杜绝吃、拿、卡、要。

六、依法管理档案事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档案执法监督处理过程中,以法律为依据,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原则,坚持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坚决严肃查办本单位违法违纪事件,带头同各种消极腐败的现象和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为保持本局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领导干部(含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以上干部)应向组织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上述所述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三、本局党组负责受理本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并定期向市委组织部、市纪检会报告。

四、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本局党组应认真研究,必要时请示市纪检会或市委组织部,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五、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特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同志“*”的重要思想,坚持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创新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走在时代前列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目标与原则:坚持、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确立以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锻炼、业务能力为框架的教育培训内容,完善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充满活力的教育培训格局,健全和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干部培训制度,采取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训质量、培训与使用结合,坚持改革创新的培训原则,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培训一大批高层次、高合型人才。

三、培训内容:按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在理论素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

1、继续把推进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的学习,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使广大干部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的基本原理,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掌握“*”的精辟论述,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学会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现实问题的本领。

2、坚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增加党的意识,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剖析典型案例,经常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教育等等,使广大干部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凝聚群众的人格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继续抓好干部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培训。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历史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等,还要学习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以及其它履行档案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要把学习各种知识和研究解决档案工作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开展专题研究,解决档案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精通档案工作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

4、继续改善干部的文化和专业结构。鼓励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坚持利用业余时间在职自学,参加业余培训和函授培训,参加学历教育,提高科学文化水平。

四、培训方式:

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实现中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本地培训与异地培训,促进干部教育培训的发展。

1、局领导干部的培训:要继续坚持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不少于3个月到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基地脱产进修的制度,积极参加市委组织的处级干部专题学习班,坚持党组中心组每年不少于12天的集中学习研讨制度,坚持经常性在职自学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

2、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围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目标,按照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以及档案部门的职位和职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法规,有计划地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进一步规范初级培训,加强任职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坚持先培训后任职,抓好包括更新知识和专门业务培训的在职进修,至少要确定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同时要注重办公信息化、自动化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同时鼓励选调在职公务员优秀后备骨干和中青年干部培训,选派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方锻炼,到高等院校进修等,多渠道培养年轻干部。

3、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实施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工程,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在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的同时,重点加强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和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尤其要培养一大批档案事业急需的专业人才。

4、加强基层档案人员的培训。要把基层档案人员培训作为干部教育的重中之重工作来抓,多形式、多渠道举办各类档案业务专题班和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班,加强档案业务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更新档案人员的知识,不断加强档案学术交流,多组织基层档案人员出外参观学习和培训,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把人才资源开发和干部培训作为重要内容,与档案工作的发展同步考虑,统筹安排,要把干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帮助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检查,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市档案局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档案局(馆)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营造执政、廉政环境,促进依法治档,使档案干部队伍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帮助教育和改正,更好地为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坚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局的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立足教育,防微杜渐,帮助干部及时有效地纠正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

二、诫勉谈话制度适用范围:

市档案局(馆)全体人员。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诫勉谈话制度,是对全体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不足于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面对面的谈话教育,指出其过错,帮助其提高认识,并根据过错的内容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的一种前置教育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贯彻执行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

(二)组织观念不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和指挥,工作态度消极、对组织安排有抵触情绪或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工作纪律散漫,劳动纪律观念淡薄,撤离工作岗位,出工不出力,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

(四)缺乏全局观念,工作互相推诿,不能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和人员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较低,所负责的工作多次经督促不能整改,岗位责任工作经常出现差错或缺乏工作实绩或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六)不按执法程序执法,致使出现执法纠纷问题的;

(七)本单位、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对存在的问题不提醒,不教育,不处理,或对提意见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或所管理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八)在档案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有群众举报违规违章执法行为,经查确实存在的;

(十)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帮助教育并引以为戒的;

(十一)不讲团结,背后挑动是非,损害他人名誉,影响较坏的;

(十二)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不讲家庭美德,不履行赡老爱幼义务,没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影响较坏的;

(十三)不公正执法,群众意见较大,或办人情案,为他人说情,在档案执法行动中通风报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其他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组织纪律、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违法违纪的。

三、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诫勉谈话制度分级实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集体实行本局(馆)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局(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各科室第一责任人的诫勉谈话;由各科室领导负责其管理权限内的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个别群众意见比较大,被投诉违反有关规定并经核实者,由局(馆)领导直接诫勉谈话。

(二)实施诫勉谈话需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诫勉谈话前要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根据所犯工作过错的程度,按照谈话层次进行谈话,诫勉谈话过程中要作好谈话记录。

(三)谈话对象接受诫勉谈话后,应深刻反省和检查存在问题,在谈话一周内写出整改计划报谈话领导;跨级谈话的,谈话对象的主要问题和本人整改计划要通知其所在科室。

(四)谈话对象接受诫勉谈话后,要进行跟踪考查,实施进一步的帮助教育。谈话对象诫勉期,谈话领导接到本人书面申请,听取所在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意见后,应对其进行考查,并根据考查结果,填写解除诫勉审批表,提出解除诫勉或进一步处理意见,提交谈话领导讨论同意后,发出解除诫勉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局办公室、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所在科室留存。

四、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人谈话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客观公正地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诚恳地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被谈话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解释、说明、陈述和申辩,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原存在的问题,经过帮助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和改正;对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给予批评提醒,防止出现严重错误。严禁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和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二)被谈话人应当按照诫勉谈话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如实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被诫勉人应正确对待组织的决定,按要求认真整改;凡已进行诫勉谈话而不主动在限期内改正错误,或屡教屡犯的干部,要严肃处理。

(三)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谈话记录或者情况报告应当存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四)干部接受诫勉谈话后,应在10内按要求向局党组织专题报送整改措施,本人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说明或申辩。党组要认真履行帮助教育和监督检查职责,注意了解被诫勉者的表现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谈话人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处理谈话结果。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应当予以澄清。

(六)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五、诫勉谈话的结果处理。

(一)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从诫勉谈话之日算起,谈话对象在诫勉期内,扣发岗位责任奖;情节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工作不能评先进。

(二)对诫勉期满后仍不能改正错误的,或在诫勉期内第二次被诫勉谈话的,谈话对象当年工作考核只能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担任领导职务的,可建议降职或撤职处分。

(三)被诫勉期间工作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诫勉,不限制其奖金、年终考评仍可按考评档次入选。

(四)主动承担责任、要求处理、进行深刻检讨、有实质悔改表现的诫勉谈话对象将获得从轻处理。

(五)局纪检组对全体人员的诫勉谈话制度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责任。

(六)诫勉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程序、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局领导或上级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