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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改良发展环境建议

治理改良发展环境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实现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一年要有重大改变、三年要有根本改变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涉及投资者和企业、个体私营业主、其他经济组织及公民的办证、办照、收费、检查项目的办事依据、服务内容、申报要求、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及服务对象公开,并实行服务承诺制度。

二、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审批事项及前置要件,一律撤销;对于人为设置的土政策,一律取缔;对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对列入新发展战略的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绿色通道”,严格执行代办制和超时默许制;对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一律按照会议纪要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三、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行政审批事项,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外,一律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重点项目立项、审批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各审批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实行局长负责制和经办人员联络制,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市监察、法制、督查部门全程跟踪督导。

四、将江北科技创新城和南工业新城的企业登记权限下放到所在地工商机关。进一步放宽企业登记注册出资条件、出资形式、住所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企业名称等限制。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的登记注册,实行领导包办、专人负责,提前介入、登门服务,现场办公、领办帮办。

五、将高新区和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市级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下放到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将项目备案权限下放到各区、县(市)。在项目核准阶段,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预核准文件,由其他审批部门依据预核准文件和其他必备要件并联审批。

六、对重点项目规划审批提前预审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及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公益类建设项目、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教育科研项目、企业厂区内的技改项目实行即时办理报备;对工业项目采取批前公示与土地挂牌同时进行的方式,使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随即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七、取消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消供地环节的用地批复;开通大项目审批供地“绿色通道”,重点项目进入供地环节正在办理供地手续的,即时办理;对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批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政策规定能够提前开工的,确保提前开工。

八、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外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对重点项目的环保审批实行提前介入制,对涉及立项等审批要件的提前沟通协调,确保不影响项目开工;对国家、省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提前沟通,确保不影响项目报批和批复进程。

九、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改为备案;取消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抗震审批;取消公共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批。

十、健全和完善技术服务业发展机制,行政主管部门与技术服务机构脱钩,审批部门不准指定技术服务机构,切断审批部门与技术服务机构的利益链;建立技术服务机构行为失信退出机制,1年内有一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3年内不得从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技术服务。

十一、对我市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落实国家和省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停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已经取消和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各种名目继续征收;严禁借执法名义搭车收费,不得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摊派、索要赞助、捐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及报销各种费用。

十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示制度,公示收费和基金项目、标准、收费对象和范围、文件依据等内容;实施《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资格证》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对擅自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自定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重复收费、超范围收费、搭车收费的,给予公开曝光处理。

十三、对企业组织检查,实行检查方案报本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审查制度。除涉及举报、协查、上级交办重大案件、专项检查案件和涉及环保、人身、财产安全案件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检查;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和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

十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移送问责制度。对首次轻微性违法行为,采取批评教育、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改正。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不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把罚款与个人利益挂钩。没有法定依据又未报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不得对企业实施查封、扣押物品和冻结、强行划拨银行账户存款等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十五、集中整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执法不公,野蛮、粗暴执法,办事拖拉、刁难服务对象以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行为。

十六、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新的发展战略要求,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集中清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十七、严厉打击肆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刑事犯罪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村霸”、“路霸”、“市霸”等恶势力。对涉及投资者的报警案件,挂牌督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重点项目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落实治安责任。

十八、对重大项目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项目招投标等关键部位和环节,检察、监察机关适时介入,积极开展同步预防监督;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在资金使用、规划审批、土地挂牌、工程招投标、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坑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犯罪等行为。

十九、对涉企案件一律先行调解,把调解贯穿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平息利益纷争。对涉企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受理网络,完善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工作制度。集中查处严重侵犯企业、投资者和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对损害形象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理、曝光。

二十一、实行集中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县(市)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对干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快查快结,并分别追究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建立全市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集中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