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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改善流浪青少年救济工作意见

强化改善流浪青少年救济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近年来,由于受地理位置、人口流动加速和一些家庭监护缺失等因素影响,未成年人跨区域流浪呈上升趋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措施,提高救助保护能力,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兼顾、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互补的原则,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

任务目标:(1)力争年底,基本实现街面无未成年人长时间流浪现象;(2)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救助保护网络,救助保护机构健全、设置规范,全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网络化;(3)改善、净化社会环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三、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机制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文明办、综治办、编办、法院、检察院、发改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团县委(关工委办公室)、妇联、残联、应急办、汽车站、县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健全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救助工作机制。

四、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到年,实现县城有功能设施齐全的救助站,乡镇(街道)驻地、社区有救助点,形成多层次、全覆盖、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网格化管理救助体系。

年底前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以及本地流出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发改、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最大限度地给予倾斜和支持。民政部门要积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适应救助保护工作需要。

实现救助点在基层的全覆盖。各派出所、警务室、司法所、调解委员会、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站点和社区都要承担救助职责,在办公场所加挂救助点牌子。每个城市社区和新型农村社区都要明确1-2名救助联络员,具体负责本辖区流浪未成年人信息报告工作;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和警务室及巡警、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队和执法点,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包片负责制,明确人员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民政部门要在县城区主要干道、火(汽)车站、广场、商业区和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域设立永久性救助引导牌。

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街头救助

建立定期联合巡查救助制度,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民政、城管执法和公安等部门在重要节会期间和恶劣天气时开展联合巡查救助,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汽)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进行重点巡查,集中解救、救助和安置街头流浪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社区、村等基层组织的联络员,要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检察院、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七、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助。流出地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八、妥善照顾不能及时回归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

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或民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卫生部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医疗机构要根据《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规定,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对患病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施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主动协助和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民政部门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以及公安机关认定的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6岁以下的,可将其安置到专业儿童福利机构;6岁以上的,2年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集中移交儿童福利机构,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安置移交工作原则上每年10月集中办理一次,今年年底前进行第一次交接(含成年人)。交接中要完善、核对好相关手续。入住专业儿童福利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及被拐卖儿童,不得办理国内外收养。

九、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积极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十、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

家庭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性社会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防止困难家庭未成年子女因贫困流浪。要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进行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进行训诫,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残联要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总体安排,纳入“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法律助残”活动,依法保护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一、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应急处置机制

全力做好救助站和流浪儿童保护站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巡查和安全设施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不出责任事故。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机制,纳入应急管理程序,公安、卫生、民政、应急办要建立食物中毒、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人员失踪(逃跑、擅自脱离监护)等应急预案并经常演练,完善机构内危重病人和突发急病的抢救预案,确保机构内不发生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对发生受助人员站内非正常死亡的,民政、卫生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并在3天内专题报告死亡原因及相关情况。民政部门每半年要对辖区内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检查,节假日进行抽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救助保护政策;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相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县精神文明办公室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要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社工队伍及公民个人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共青团(关工委办公室)和妇联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和“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

十三、落实救助保护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要加强救助机构建设,合理核定编制,完善救助机构的教师、医务工作人员、心理疏导师等工作岗位,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并落实教师、医务人员的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对救助保护机构专职教师、医务、心理疏导等人员的职称评定,要纳入教师或医务人员职称评聘体系。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和自然增长机制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医疗救治、安置返乡以及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等经费的保障工作。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发生的费用,符合财政结算规定的按照《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规定结算。

十四、切实加强考核奖惩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强,各级政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综治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形式和办法。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救助保护机构、公安机关和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街头巡查过程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或接到群众反映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实施救助,卫生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病人的救治工作;对拒绝按照规定护送、救治、接收、安置流浪未成年人,以及将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遗弃或转送他人私自收养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行动迟缓、有令不行、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上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予以警示;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方,追究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