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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意见

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经济发展局面,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达到富民强县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污染防治面临的问题

武川县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由于私采乱挖、无序开采现象较多,由此产生的植被生态破坏比较严重。近几年来环境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行业:铁矿开采加工、黄金采选、石灰石开采烧结、高耗能铁合金加工及钢铁冶炼、地条钢加工企业。存在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不力,有些项目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盲目上马建设投产,增加新的污染源;二是少部分矿山采选企业未规范建设尾矿库,无组织违法排放废水,矿山采掘现场固废处置不规范,废弃工作面和矿井不采取回填措施,也不采取植被和生态恢复措施;三是经济开发区铁合金加工企业除尘器不能正常运行或故意不正常运行,无组织偷排和超标排放现象时有发生。

二、深入开展现场检查

全县企业布局分散,点多面广,环保局将利用1—2个月时间,对全县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企业进行一次深入排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尾矿库规范建设情况;矿山开采现场生态保护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固体废弃物规范处置情况,废弃工作面及矿井回填措施和固废堆场生态植被恢复措施;尾矿坝内尾矿粉的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经济开发区高耗能企业除尘设备维护及正常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专兼职环保人员配备情况;环保管理制度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环境安全隐患,特别是涉及危险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影像资料记载备案情况。

检查要做到认真、全面、细致、规范,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以文字形式记录在案,以备开展后督查工作。情节严重的,要向执法监察部门建议实施行政处罚。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化、经常化。

三、加强监管,制定措施,确保防治效果

环境监管是一项系统规范、任务繁重的工作,应长抓不懈。对环境违法企业要加大惩治力度,严管重罚,该停产取缔的坚决执行;限期治理的,重在落实整改措施上。要不走过场,不讲人情,注重效果。

(一)以后凡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制度。老污染源企业要逐步补做完成环境影响现状评价。

(二)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企业一律规范建设尾矿库,实现污水零排放或澄清后达标排放。

(三)由于设备或其他原因存在无组织或偷排污染物的企业,由环保局提请县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治理任务的,由县政府责令停产整改或停业关闭,治理无望的,坚决取缔关闭。

(四)会同国土、林业、草原、水土保持等部门加强对矿山采掘现场的环境监管,固废要规范合理处置,条件具备的采取生态植被恢复措施,建议逐步实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资源开采企业每年或一次性缴纳一笔资金,待资源开发活动结束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采场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

(五)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由环保局实施“最高限额罚款”,屡教不改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停产整改。

(六)一般工业污染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污染物排放达标监测,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例行监测,督促企业加强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有多次不良违法排污记录的企业,不再审批该企业其他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八)涉及危险有毒有害化学品使用的黄金采选企业是环保重点监管对象,企业要制定切实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事故排放应急预案,尾矿库每年定期加固,采取防渗漏措施,根据尾矿库选址及山体汇水面积大小建设预留泄洪道,防止因雨水山洪冲刷引起的事故排放,地理条件具备的建设二道坝,三道坝增加库容,保证环境安全。

(九)尾矿库建在河道边缘的,要构筑石坝护库,防止山洪冲刷引起的水环境污染。

(十)加强对经济开发区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的环境监管,监督企业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的违法企业,由政府向供电部门下达停电通知,实施停产整治。

(十一)开发区的污染企业对因除尘设备安装设计、技术工艺处理方法、过滤材料等原因而引起的除尘器不能正常使用和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要停产整顿,对除尘器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直到达标排放为止。

(十二)环保局在对污染源企业的排污现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情况深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不同问题拿出综合整改措施,该限期治理和停产整顿的,按程序依法实施。搞好企业污染防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数据、影像及其他资料的整理归档,逐步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管档案,以便对企业更好实施规范有效的环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