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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投资项目工作意见

改进投资项目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工作座谈会精神,促进“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及国债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或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政府信用贷款所筹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援资金投资的项目及使用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拉动我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发挥好政府投资项目效益,有利于更好地引导民间投资,扩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是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更快更好更大发展的重要保证。

“十一五”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保证了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发挥,有力地推动了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但是,我区项目前期工作与国家的规范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对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有些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不清、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达不到要求,导致了项目申报困难、投资无法下达、项目不能按期开工、投资超概、效益难以及时发挥等问题。

各地(市)、各部门要全面提高对项目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项目前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工作座谈会精神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把项目前期工作作为项目落实投资和保证进度质量的核心工作来抓,要把项目前期工作作为政府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把加强和改进项目前期工作作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科学论证决策,积极策划项目,努力推动我区项目前期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全面提升我区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层次。

(二)基本原则。项目前期工作坚持以规划为基础,将自治区规划内的项目作为前期工作的重点积极安排;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急需项目前期工作优先安排;坚持以效益为导向,对具有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又能促进当地跨越式发展的规划外项目,作为重要的补充尽量安排。

项目前期工作在政府的引导推动下,由项目法人(或筹建机构)组织开展。充分发挥各社会中介机构和各类专家的优势,充分发挥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作用,共同促进项目前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按照项目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顺序逐次开展,在完成好上一阶段的前提下转入下一阶段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深度要求,严格各阶段各环节的评估论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简化审批环节,严格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促进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三)主要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项目前期工作,形成充足的重大项目储备,确保每年一批项目列入前期工作计划并开展工作、一批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并建设实施、一批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本建设的需要。

(四)重点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函号)精神。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谋划好农牧区饮水、用电、通路、沼气、危房改造、转移就业、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城镇住房保障建设项目,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谋划好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基层政权、维稳保障建设项目,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在环境保护方面,谋划好造林绿化、森林防火、水土保持、沙化治理、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区建设、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监测监管建设项目,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在基础设施方面,谋划好交通运输、能源供给、大型水利、城镇设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消除发展瓶颈制约。在特色产业方面,谋划好旅游、医药、高原特色生物产业、绿色食(饮)品业、农畜产品加工、林下资源精深加工、优势矿业勘探开发、民族手工业、建筑建材、商贸流通建设项目,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建立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机制

(一)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时策划事关本地(市)、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项目;依据项目策划报告,将项目分类列入本地(市)、本部门项目储备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各部门报送的储备项目进行筛选,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纳入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的办法,不断进行补充和调整。

(二)建立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制度。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市)、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建设需要及项目储备情况,提出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各地(市)、各部门提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区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明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负责人、质量深度要求、时间要求、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等,并在每年年初下达各地(市)、各部门执行。

(三)建立项目前期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地(市)、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市)、本部门上一个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全区项目前期工作总体进展情况。

(四)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按照自治区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下达的目标任务,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优良、提前完成工作的地(市)、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差、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地(市)、各部门,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减少直至取消安排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质量低劣、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评审2次以上不能通过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等单位,列入自治区工程建设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承担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任务。

四、加强和改进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

各地(市)、各部门对已经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批;审批部门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限期批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前期工作审批事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为充分发挥各地(市)、各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简政提效,齐抓共管,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对具备技术、管理能力的地(市)、行业部门适当下放自治区规划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行确定。

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地(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

(二)总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对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可按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委托地(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

(三)总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后,按规定上报国家审批。

(五)由区直单位负责建设实施的项目。自治区管理权限内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由地(市)投资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地(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相关事项。

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已列入批准规划内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进行,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规划、土地、水保、环保、节能、抗震、防灾等审批手续,除明文规定必须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外,其他下放项目由同级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国家部委对有关行业项目审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管理权限内审批的项目,审减的投资由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原则上用于同类项目建设。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71号)、《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年第79号)执行。

五、加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自治区每年从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到位后及时归还。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自治区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贷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使用银行贷款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56号),从地方预算内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

自治区各部门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投资到位后及时予以归(扣)还,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良性滚动使用机制。

各地(市)、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筹措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本地(市)、本部门项目前期工作。

六、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双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指导,加强向国家相关部委衔接汇报,共同推动我区项目前期工作迈上新台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地(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确保前期工作顺利开展。

项目法人(筹建单位)和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流程(见附件)开展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