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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

推动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

大力发展服务业是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若干意见。

一、突出提升重点行业

1、现代物流、运输业

(1)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物流基地、第三方物流项目、城市配送工程及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等,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按期竣工投入运行的,自营业年度起五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50%补助给企业,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首次获得国家AA、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新建商贸服务配送中心(含租赁场地项目),符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奖励10万元。

(4)县级以上物流龙头企业新购置用于本企业营运业务的10吨以上大型箱式、甩挂式、槽罐等先进运输车辆,年度累计吨位达到50吨以上,按其购置车辆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当年首次实现主营收入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6)对物流信息化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2、金融业

(1)对在我县新设立的银行法人机构,自营业年度起三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10%补助给企业,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地银行在我县新设立分支机构(正式登记注册),奖励10万元。

(2)银行在各乡镇设立营业网点并开办贷款业务的,每新设一家奖励5万元。

(3)担保公司为我县中小企业在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月均担保余额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月均担保余额达到1亿元的,奖励10万元。

(4)对批准设立的便农取款服务点,按当年每笔取款3元进行奖励。

3、商贸业

(1)租赁场地新开办商贸企业(购物中心、百货店、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大卖场、餐饮),营业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在各乡镇新开设商贸企业(购物中心、百货店、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大卖场、餐饮),营业面积500-1000(含)平方米奖励2万元;1000-2000(含)平方米奖励3万元;2000-3000平方米奖励5万元。

(3)知名品牌连锁企业、省城乡连锁龙头企业在农村新开设直营或加盟连锁便民店,符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定建设标准的,经验收合格,每家奖励2000元。

(4)农资连锁龙头企业在社区、农村新增直营农资农家店或配送率达到100%的加盟店,符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定建设标准的,经验收合格,每家奖励2000元。对农资连锁龙头企业按照农资年配送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举办我县特色产业会展,达到一定规模(参展商200户以上、采购商3000人次以上、会展期间协议交易意向2亿元以上的),每次展会奖励5万元。

(6)在我县设立一级法人的各类品牌汽车4S店,建成营运后奖励10万元。

(7)首次被评为铜鼎、银鼎、金鼎百货商场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8)总部设立在天台的商贸企业,在县外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每新设一家分支机构并经营满一年的奖励1万元(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在县外设立分支机构按农业政策奖励)。

4、市场

(1)新建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专业市场,且由投资者全部自主经营的,自营业年度起五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50%补助给市场,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建专业市场招商引入中小经营户经营的,营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2)建设我县特色产业的网上交易市场,经营满一年后,市场正常运作、进场经营户200户以上或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

(3)新建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以及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程,另行制订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扶持政策。

(4)首次被评为省二星、三星、四星、五星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5、旅游休闲业

另行制订专项扶持政策。

6、房地产业

(1)大力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对获“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部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对受台州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的“台州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台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

(2)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物业管理考评制度,每年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物业管理企业,前3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优秀业主委员会前2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3)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地方财政补贴,连续五年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入征收的营业税县得部分全部补贴给企业,主要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重点扶持和培育。

(4)房地产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超过1000万元以上,且税收排名前2位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二、扶持新兴行业和公共服务业

7、文化产业

另行制订专项扶持政策。

8、科技、信息

(1)新设立独立核算科技研发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营业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信息服务企业(含软件、信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有相关认定、认证或许可证等),自营业年度起五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50%补助给企业,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获得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级软件产品认定的,每只软件产品奖励2万元。

9、其它服务业

(1)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内外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培训机构、律师服务、资产评估等商务中介机构,每家奖励5万元,新落户的商务中介机构是外来分支机构的,奖励2万元。

(2)扶持家政服务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促进家政服务单位从“中介制”向“员工制”转变。对公司制家政单位予以扶持:连续五年对家政公司实行税收补助,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县得部分50%补助给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奖励需具备的条件为:家政经营单位登记为公司,依法经营,具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家政经营项目主要是面向居民服务;从业人员符合卫生健康要求,特殊岗位须持健康证;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

三、着力培育提升服务业企业

10、提升企业规模档次

(1)当年被评为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鼓励、支持服务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按照县政府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4)按照“做强主业、做大辅业”的要求,鼓励企业实施主辅分离,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扶持政策参照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原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11、提升品牌、管理、标准化建设

(1)服务业企业获得市级品牌(台州名牌、知名商号、著名商标等)的,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品牌(名牌、知名商号、著名商标等)的,奖励10万元;获得部级品牌(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等)的,奖励50万元。服务业企业认定为老字号的,奖励5万元;认定为国家老字号的,奖励20万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

企业注册使用服务业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

(2)首次被认定为“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首次被授予省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分别奖励1万和3万元。首次被评为省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奖励2万元。

(3)支持服务业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对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订主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作为起草参与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获得省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5万元。获得台州市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3万元。

(4)服务业企业新通过ISO14000系列、SA8000社会责任等认证的,奖励2万元。

四、推进集聚平台建设

12、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在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对新设立的符合集聚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应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补助;租赁场地经营的,连续三年每年按年租金的10%给予补助。

13、汽车4S店集聚区

鼓励开发建设汽车4S店集聚区,对符合我县小县大城总体规划和功能布局规划,开发汽车4S店集聚区规模在100亩以上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按评估确认价实行公开挂牌出让。由集聚区建设业主直接投资设立的4S店自营业年度开始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每年50%补助给集聚区业主。引进其他投资者建设汽车4S店,按第3条第(6)款执行。

五、加强服务业招商引资

14、国内外知名品牌来我县投资新建大型连锁超市、专卖店、购物中心等,投资额1亿元以上、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按评估确认价实行公开挂牌出让。按期竣工投运的,自营业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给予项目业主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全额补助,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国内外知名品牌来我县租赁场地新开办大型连锁超市、专卖店、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并且租赁的业务用房全部用于自主经营的,自营业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给予项目业主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全额补助,以及每年按年租金的10%给予补助,当年度税收补助、租金补助总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其他引进的外资、内资项目以及对引进人的奖励参照《天台县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意见》政策执行。

17、引进的外资、内资项目以及进入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服务业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费收取按县政府出台的项目综合规费收取政策规定执行。

六、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18、符合鼓励发展服务业领域中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在项目竣工营业后,按实际审价或决算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9、列入省、台州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按计划进度施工,竣工后,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0、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由县政府研究后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七、优化发展环境

21、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列入县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应予优先保证。

2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监督、协调、桥梁作用。对活动正常(有服务或活动记录可核查,每年活动或服务2次以上)的2A级以上服务业行业协会(包括2A级社会组织),每年补助经费2万元。

24、鼓励各类服务业人才来我县创业和工作,加强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对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参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八、附则

25、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5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逐步增加,用于服务业政策兑现。

26、本意见扶持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必须在本县注册、照章纳税、财务制度规范。在考核年度存在重大偷漏税、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以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违反其它“一票否决”事项的企业(单位),不享受本优惠政策。非鼓励性服务业行业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企业在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补助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27、项目投资补助主要扶持非财政性投入的经营性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技改项目。在本政策中已有具体奖励、补助条款的项目,按奖励、补助条款执行,不再进行项目投资补助。

服务业建设项目须财务管理规范,建设工期合理,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卫生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28、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签署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服务业办公室汇总,再由县服务业办公室、县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确认,报县政府审批。

29、本意见由县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30、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原天政发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