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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林权改制实施意见

乡镇集体林权改制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镇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受益权,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林果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进位创强进程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目标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年9月正式启动,到年12月结束。全镇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建立起适合我镇镇情实际的产权归属清晰,经宫立体到位,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的目标。

四、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承包方式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

1、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应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集体林地、林木,能确权到户的尽量确权到户,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按人均确权到户。承包经营的期限为70年。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同意,进行作价评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植树造林。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限不超过50年。其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的不低于总收益的70%,剩余部分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2)集体股份经营。对目前集体统一经营效果较好,且群众满意,对已有经营方式不愿意改革的,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提取林业公益事业资金后的收益按股分配。

(3)树随地走经营。对不宜承包的林地,也可按照“树随地走”的原则明晰产权,特殊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已成材的集体树木和道路绿化景观树种,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

以上三种经营方式,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落实产权和经营主体。

2、对已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程序和承包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依法予以维持;对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较大的,应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妥善调处,纠纷调处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3、对林业重点工程营造的幼龄林,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对年以来天保工程、“三北四期”工程新造的幼龄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本村组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期不超过50年。

明晰产权的形式要做到因地制宜,可一村一策、一组一策、一地一策、一林一策,不搞一刀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新一轮承包和此次确权发证,都应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二)放活经营

1、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承包经营者,其林业生产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2、未承包到户的林地林木,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鼓励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规模经营,经营方式由农户协商确定。

(三)规范流转

1、除国家重点公益林及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外,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

2、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林地林木流转时应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流转林地的林权证号、林地所在地名称、位置、四至界限、树种、林种、面积、林木蓄积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4、林地林木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方法步骤

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1、组建机构。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镇党委政府专门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同志、镇长同志为组长,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镇长同志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组,办公室主任由张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总结验收工作,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从老党员、老干部中抽掉底子清、情况明、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具体负责本村林改工作。

2、宣传动员。各村要采取召开动员大会、广播宣传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广泛宣传林改政策,发动群众参与林改。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林改的目的和意义,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投身于林改工作之中,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3、制定方案。各村要按照《双照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各村实际,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镇林改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和区林改办备案。各村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民主协商拟订林地承包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后组织实施,报镇办和区林改办备案。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委会指导监督下组织对外发包。林地属于集体所有的,也要按照上述程序制订承包方案。

4、调查摸底。各村包村干部及村上的林改工作人员要深入农户、深入林地,采取入户寻访,现地勘察等方式进行广泛调查,全面了解各村组的农户数和人口总数,集体林地总面积,公益林面积,商品林面积及集体经营管理的林地面积,林权证的发放情况,存在林权纠纷的起数和面积,掌握辖区内的林权现状,掌握群众对林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5、调查摸底结果公示。调查摸底结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或人口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镇村林改领导小组要督促村民小组作补充调查再公示,群众满意的最终结果以村为单位报镇办和区林改办备案。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阶段

1、勘界确权。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在镇林改工作人员指导下逐块调查登记,利用万分之一地形图进行勾绘,明确四至界限,填写调查表,绘制现状图。

2、签订承包合同。在勘界确权和纠纷调处工作完成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与所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镇审核。

第三阶段:发证建档阶段

各村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资料(包括各类统计表,小班图形资料、承包合同等),报镇办审核并登记,然后报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对在林改工作中形成的会议记录,村组承包方案及表决公示况,图表及原始资料,区、镇、村、组都要及时整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林权资料完整。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各村要认真开展自查自验,全面总结林改工作,并将材料及自查验收报告上报区林改办。镇林改工作组将采取走访群众、听取报告、查看资料等形式,以林地林权是否明晰、责权利是否统一、流转程序是否规范、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无误为依据,对各村林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同时对全镇林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报送区林改办。

六、保障措施

各村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扎实推进,在林改工作中要以村组干部为主导,由全体村民直接参与,真正把决策权交给村组和群众,让群众自主选择改革模式,自主决定利益分配方式,自主协商化解矛盾,严格按照程序操作,按照政策办事,做到过程、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全面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共同推进林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