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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产股份化改革实施意见

农村资产股份化改革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体制改革、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逐步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两级村民自治组织长年以来生产积累所形成的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的全部经营性、公益性、资源性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重点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分配制度和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现代管理制度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尊重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不搞强迫推行。

2、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的始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3、坚持维护权益、保持稳定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股权合理、规范运营的原则。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后,一次性把股权配置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理确定股权结构,以股份经济组织为载体,建立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产权管理制度和资产营运机制。

5、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化改革,在首善镇、常兴镇先行试点,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成熟一个改革一个,稳步推进。改革的重点是已经或即将进行撤村改居的城中村、城郊村和已实行集体经济收入年度分配分红的村组。

第二章改革模式

第五条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借鉴股份制形式,按照合作制原则,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执行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第六条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合作为基础,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实体,直接融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执行《公司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形成法人治理结构。

第七条两种改革模式,具体操作中,由县、镇(乡)、村三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村情研究确定。

第三章组织领导及办公机构

第八条县上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纪检、财政、审计、发改、农业、国土、物价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乡镇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第九条乡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财政、司法、民政、农业等站所组成的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各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

第十条村级成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两委成员、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的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操作本村的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县乡(镇)村三级工作小组都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四章方案拟定

第十二条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小组在积极借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本村实际,初步拟定符合村情的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方案后,上报到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领导小组对村级改革工作方案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并结合实际村情对村级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后,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县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改革工作方案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提出修订完善意见,修改完善后审批实施。

第五章宣传发动

第十五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村级工作小组在县、镇(乡)两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印发资料、张贴标语以及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对群众广泛宣传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等,让群众充分理解、参与、支持改革。

第十七条由村级改革工作小组主持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县、镇(乡)两级领导小组列席参加,现场向村民公布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工作方案,同时印发征求意见书,以户为单位征求全体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征求意见书由村级工作小组进行统计汇总,镇(乡)领导小组监督把关,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按照工作方案实施改革。不足三分之二的,暂缓实施。

第六章清产核资

第十九条清产核资必须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清产核资工作,必须由县、镇(乡)、村三级工作小组共同选择社会信誉好、审计评估资质全的专业评估机构执行。

第二十一条县、镇(乡)、村三级工作小组积极配合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对村级集体资产、债权债务、经营性土地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登记造册,在村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镇(乡)、村三级工作小组配合评估机构,对村级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进行界定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评估结果在村内张榜公布,并提交村民大会通过后,分别报乡镇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备案。

第七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原则:一是坚持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二是坚持公正、公开和民主监督的原则;三是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四是坚持宜宽不宜严原则。

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由村级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县、镇(乡)两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级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成员认定截止日,并提前30天以上通过张榜和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对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七条村级工作小组在县、镇(乡)两级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按照成员认定截止日本村符合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实有人数,确定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村级工作小组负责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结果在村内张榜公布。

第八章资产的量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资产的量化配置必须严格遵循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根本原则。

第三十条在清产核资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由村级工作小组初步制定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对可折股量化的集体资产予以明确,并主持召开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进行讨论和修改完善。

第一节资源性资产的量化配置

第三十一条资源性资产主要是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土地,股权配置一般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

第三十二条土地延包相对彻底的村,在资源性资产量化配置中,适用以下两种配置方案:

一是对预留的5%机动地、未承包的四荒地等延包土地之外的经营性土地,可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明的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并与延包土地绑定合股,按照土地延包时人口进行一人一股配置,直至土地延包期结束后,再由理事会研究重新配股方案。

二是按照户口截止日的现有人口对延包土地进行适当小调整后,对预留的5%机动地、未承包的四荒地等延包土地之外的经营性土地,按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并与延包土地绑定合股,实行现有股东一人一股的平均配置。

第三十三条土地部分延包的村,在资源性资产量化配置中,应召开村民大会,印发征求意见书,确定未延包土地与延包土地的单位面积抵顶基数后,分别进行配股。延包土地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明的当时人口进行配股,未延包的预留地、四荒地等经营性土地,按照户口截止日的现有股东进行配股。

第三十四条土地未延包的村,在资源性资产量化配置中,应按照户口截止日的现有人口,对集体所有经营性土地进行分配,实行一人一股制的平均配置。

第三十五条资源性资产股权不能转让、转赠、继承或买卖。

第二节经营性资产的量化配置

第三十六条在集体资产股份化改制中,可以量化配股的集体资产主要是指经营性净资产,一般设集体股和个人股。

第三十七条公益性集体资产只量化,不配股。

第三十八条集体股属合作社全体社员共有,收益权归村集体,具体股权配置比例由村级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召集村集体组织成员召开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集体股以外的经营性净资产,按照成员认定截止日符合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口,平均分配,一人一股。

第四十条经营性资产个人股可以在本合作社社员间转让、转赠、继承或买卖,但必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备案。

第九章机构设置

第四十一条社员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社员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社员(股东)行使权力。

第四十二条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全体社员(股东)总数的百分之五。以户代表方式推选产生候选人,由全体社员(股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选举产生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召开社员(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及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成员和监事长。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董事会)人数一般为9—13人,理事长(董事长)及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社员(股东)或理事会(董事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监事长由全体社员(股东)或监事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董事会)负责聘任总经理。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董事会)在社员(股东)和监事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章制定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理事会(董事会)负责拟定组织章程和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对股权配置、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及社员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八条理事会(董事会)将拟定的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召开社员(股东)大会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组织章程和各项相关规章制度由总经理负责具体实施与落实。

第十一章颁证确权

第五十条理事会(董事会)为社员(股东)制作颁发统一的社员(股东)证书,进一步明确社员(股东)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解除社员(股东)后顾之忧。

第五十一条社员(股东)证书每个社员(股东)一本,应载明下列事项:

1、股份经济组织名称、地址;

2、股份经济组织设立的日期;

3、社员(股东)的姓名和住所;

4、社员(股东)拥有的股份总额、每股金额;

5、社员(股东)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

6、继承的条件与范围。

第五十二条社员(股东)在社员(股东)证书上记载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相一致,未领身份证的,应与户籍簿上的姓名相一致。社员(股东)证书必须经理事长(董事长)签名、股份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社员(股东)证书遗失时,社员(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理事会(董事会),申请补发社员(股东)证书后,原社员(股东)证书立即失效。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理事会(董事会)及时组织专人将股份化改革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设立社员(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社员(股东)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1、社员(股东)姓名和住所;

2、各社员(股东)的股份数额及股份总额;

3、社员(股东)证书的编号、签发日期;

4、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五十六条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无理事长(董事长)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调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