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建设意见2篇

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建设意见2篇

第一篇

一、总体要求

今后凡新建房的农户一律进集中居住点,原宅基地拆除复垦。新建房屋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点和规模。

二、科学规划

集居点布局已进行新一轮局部调整,各村(社区)要围绕调整后的集居点,坚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和“实用、管用、管长远”的要求,做好规划修编,既要和原点在风格上协调一致,又要考虑到整体效果;既要考虑建楼房的农户,也要考虑规划一定的平房区,让困难群众居有其所;既要加强小区管理,实施统管代建或统管自建,又要加强面上管理,严禁点外建设。

三、激励政策

各村(社区)要强化宣传,引导农村居住向小区集中,通过长时间和持之以恒的努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建设。

1、对过去已进小区、原宅基地未拆除的,要采取措施予以拆除,复垦经验收后,该户土地流转费由镇补贴到村。

2、对新进集居点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拆除复垦,土地由村负责处理,新增集居点的土地流转费用,经审核后由政府补贴到村,不增加村级债务。同时,每进一户奖励村1500元。

3、对特困群众,经审核符合危房改造的,由镇统一在集居点代建或由农户自建平房(政府代建的产权归镇,由村代管),原宅基地拆除复垦。

4、对孤寡老人、分散五保户等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可安排进敬老院,原宅基地拆除复垦。

5、对愿意进镇居住的,原宅基地拆除复垦后,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按成本价进镇安排安置房。

6、对原宅基地,拆除复垦经验收后,补助资金拨付到村,由村统筹安排(由政府统建的特困户除外)。

7、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优先实施通居住点道路、向上争取项目支持等途径,加强区内基础设施配套,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8、对推进集中居住和拆旧复垦工作实绩明显的,给予相关有功人员政治和经济奖励。

四、组织纪律

推进集中居住小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村(社区)勇挑重担,敢于担当,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各村(社区)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分组干部为具体责任人。各村(社区)要健全监管网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将违章控制在萌芽状态。

2、国土、建服中心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加强监管,确保建房户原宅基地拆除到位,在小区按规范建房。凡未经审批建设的,一律视为违章。

3、对发生的违章建筑,由各村(社区)组织自行拆除,若不能拆除的,上报镇城建办公室,由城建办公室会同各片组织力量进行拆除,费用由各村(社区)负担。

4、对隐瞒不报、制止不力,造成违章建成的,发现一起,分组村干部就地免职,分村城管队员予以辞退,村主任(支部副书记)诫勉谈话;发生二起的,除具体责任人就地免职外,责成村主任辞职(主持村委会工作的副书记直接免职),村(社区)书记诫勉谈话;发生三起的,除具体责任人就地免职外,村(社区)书记就地免职。

第二篇

一、进一步注重规划,强化科学性

进入集中居住区建房审批发证必须遵循三个前提:一是符合村庄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二是集中居住区土地产权明晰,须为村集体所有;三是须先拆旧复垦,后建新入住。为此,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加强指导各村(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完善。同时,编制好集中居住区建设性详细规划,具体确定集中居住区规模、范围、平面布局,要围绕户均建筑占地不超过0.2亩,户均用地不超0.4亩的总体要求,强化房型、风格、色彩的设计。国土所要会同各村(社区)做好拆旧区和建新区规划,强力推进拆旧复垦工作。各村(社区)要严格执行规划,集居区按设计要求进行定点放线,做好道路硬化、污水净化、卫生洁化、民生优化、路灯亮化、小区绿化,强化基础设施配套,提升集中居住吸引力;同时创新思路,大胆探索,通过承包经营权互换等方式,将集中居住区的土地权属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为集中区建设审批发证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严格程序,强化规范性

1、对进集居区建房农户的审批。按办〔2014〕102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即:主体申请、现场踏勘、初审公示、镇级审查、市级审批、定点放线、监管验收。按规定要求,拆迁安置户不得再申请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制度,符合分户条件的也只能在集居区安排一处宅基地,其他成员可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购置集居区住宅。

2、对困难群众住房修缮的审批。低保、贫残、特困家庭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应先通过三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符合条件的动员进敬老院;二是进集中居住区建平房;三是购租其他老住房。对确属特殊情况,需在原地进行修缮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农户申请,村初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民政、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城管等部门现场踏勘和危房鉴定,提出意见,经镇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同时农户必须作出书面承诺,找好担保干部,待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缮。修缮时,基础不动,不浇筑钢筋混凝土,不加盖或现浇楼板,檐高不超过3米。

3、对附属用房维修或翻建的审批。在一律不得新建的前提下,对破损附房可经过农户申请、现场踏勘、城建条线初审并经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对原附房进行维修或翻建,翻建的需经现场放线,不得扩面积、不用砂浆、不上楼板、檐高不超过2.6米。

4、对设施农业和工业建房的审批。对养殖类设施农业,原则上今后不再新增,按规定要求,今后新增的须经环保、国土等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视作违法用地进行处置;对种植类设施农业,严格审批程序,不得搞非农设施建设(固化地面、围墙、建筑物等);对工业项目,须通过市联合预审查后方可建设,未经审查通过,擅自建设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进行处置。

以上各类建房的审批,由镇建设服务中心牵头汇总,每月下旬镇组织讨论一次。凡未经审批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责令停工,直至拆除。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实效性

集中居住区建设和面上建房管理需要各村(社区)、各部门通力协作,整体联动,才能使这项工作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

1、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要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建立巡查台账,实行周报告制度;要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动员农户自行拆除,对自拆有困难的,负责帮助拆除,对不愿自拆的,协助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即时采取措施进行拆除,并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处理;要坚持原则,不得为违建户出具接电及相关经营场所等证明。

2、国土所要做好集中居住区的用地报审和宅基地拆旧复垦的业务指导及验收工作,农户申请小区建房的,必须提供国土所出具的原住房拆除、宅基地复垦验收的证明。建设服务中心要做好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审定、监管、户型推介,负责相关手续的报批和建房的安全监督工作。城管中队要加强巡查,对违法建设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拆除。

3、各片要会同各村(社区)推进拆旧复垦工作,通过拆旧复垦整理,腾出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空间,为建新区提供资源和后盾;要督促各村在秋播前做好集中居住区的土地调整工作,提前为集居区建设提供用地保障;要将集居区环境整治纳入到“四位一体”长效管护和考核范围内,美化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