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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城镇建设意见

金融支持城镇建设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建设推进全省县域城镇化的意见》(陕政发〔〕52号)、《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建设推进县域城镇化的实施意见》(咸政发〔〕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城镇(指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建设力度,推进县域城镇化,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优化金融网点资源配置,创新金融服务功能

(一)完善城镇金融服务网点。为健全竞争机制,增加金融产品的有效供给,银行监管部门要开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城镇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鼓励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城镇设立分支机构,对涉农银行业机构在城镇设立机构应优先审批。保持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现有银行业机构数量稳定,原则上不再审批机构市场退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人力和财力资源向重点镇网点倾斜,城镇机构负责人按照县级支行副职标准配备,加快推进现有网点升级改造工作,营业场所硬件设施配备要适当超前,年前要配备自助设备、叫号设备,全面推行1米线服务、叫号服务和服务后评价机制,要将城镇营业场所建成县域内同类机构和本镇服务单位的优质文明服务示范单位,让广大群众享受到更加高效、文明、舒适、便捷的金融服务。

(二)扩大授权管理方式。城镇设有营业网点的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向城镇机构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单列信贷计划,实施单独考核。城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种贷款审批权要比其他镇同类机构提高30%以上。县级各银行业机构要对城镇机构贷款进度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贷款增量、增速高于上年同期和本行同类机构,季度监测情况要以信息形式及时报送当地县市区政府、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三)创新服务方式。城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地方实际,改进金融服务流程,完善贷款营销模式,推动金融服务方式多样化、多元化。积极开展贷款流程再造,促进贷款业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有效控制信贷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信贷员包项目、包企业服务、金融辅导员制度、“贷款+技术”等方式,为广大贷户实行量体裁衣式的贴身服务。加强信贷与保险的合作,综合发挥银保的服务和贷款风险的缓释功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

二、加大信贷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

(四)加强与城投公司配合协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充分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介入城镇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及环境设施建设。市、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同级城投公司建立经常性联系机制,对用于城镇建设的城投公司贷款在落实项目、落实资本金、落实担保、落实还款来源的情况下,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五)切实落实城镇建设资金需求。市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好信贷资金金额大,期限长、利率低的优势,争取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早立项,早建成,早发挥效益;市农行和省联社办事处要依据贷款新规,出台城镇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开发相应的贷款品种,对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可将项目建成后财政拨付资金作为计算还款资金来源,为其发放垫支性贷款。对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筹资建设资金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环境设施项目,可探索以收费权作抵押发放贷款。县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发挥支持城镇建设主力军作用,单列城镇建设资金年度计划,确保资金优先供应;对经规划批准立项开工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到位一时有困难的,在与资本金投入方签订协议后,允许发放搭桥贷款。在城镇建设所需的信贷资金未到位时,本县中小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将信贷资金投放县外。

三、加大信贷支持城镇经济发展的力度

(六)选择特色产业,确定信贷支持重点。银行业机构要根据城镇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城镇资源开发、农产品加工等地方特色明显的优势产业,积极支持镇域龙头企业发展,促使产品升级,规模扩大。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城镇粮、棉、油、菜、果、畜等种养业基地建设和一村一品工程,积极支持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家乐”,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在贷款营销方式上对个人客户要以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为主,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提高贷款额度,对企业客户要综合运用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票据承兑、贴现等多种方式授信,确保特色产业信贷资金需求。

(七)支持中小企业向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县级银行业机构要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进行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将小企业授信专门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延伸到城镇营业网点,对城镇小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单独考核,建立适应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审批、风险管理、激励机制、人才培训和内部控制机制。要对城镇工业园区内申请开户的小企业及时审批,广泛开展园区内小企业资信调查,适当放宽评级条件,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单独列出名单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园区内的小企业信贷需求要优先安排,并实行利率优惠。大力推广适合小企业特点的小额信用贷款、员工个人责任营销贷款、自助可循环贷款、简式快速贷款、仓单、应收帐款抵押贷款,对农户进镇创业等贷款需求,可探索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住房权、城镇商铺产权、林权、大宗农副产品等方式抵押。要加强与专业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对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要简化审批流程,积极办理。

(八)积极支持城镇物资流通体系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在城镇要大力开办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业务,执行信贷资金向城镇倾斜政策,积极支持经过相关行政许可、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各种专业交易市场项目建设,建设项目资本金可执行20%的最低标准,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对信用评级为A级的龙头企业,要尽力确保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最长可为3年。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要根据重点镇龙头企业、物流中心、日用品、农资直销点、连锁超市、加盟店等各类商品流通网络分布情况,制订商品流通资金流网络建设工作计划,提前构建城镇农村商品流通资金结算电子化网络,提高商品流通企业资金周转速度;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支持商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收购、农资储备和日用品购销活动。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旅游项目,促进农村旅游业加快发展。

四、加大对城镇居民的生产和消费信贷支持力度

(九)积极稳妥地支持城镇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银行业机构要对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在城镇进行土地储备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土地储备贷款最长期限可达两年。对具有资质、信用度高、财务状况良好、建设项目在本镇且“四证”齐全、自筹资金到位、市场前景较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有效防范风险条件下给予积极支持。开发商提供的抵押物可从本县扩大到全市各县区,允许用在建的房地产项目以备案方式抵押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可适当予以展期,经批准展期的贷款,企业不进入人行征信系统黑名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进行信贷制裁。

(十)积极开办城镇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加大城镇居民或农户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城镇申请开办商品房按揭业务,监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批。鼓励对有经济实力和还款意愿较强的农户提供按揭贷款业务,对只购买一套商品房的本镇农户,全部执行首套房的信贷优惠政策,对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执行20%的最低标准;对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执行30%的最低标准。要综合考虑筹资成本、贷款管理难度、资金回收、风险补偿和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住房按揭利率水平,但最高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鼓励各机构对农户按揭贷款业务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提高利率优惠幅度,并减免办理费用。农户住房按揭期限要适当延长,最长可掌握在30年以内。在还款方式上,结合农户收入季节性强的特点,可探索实行按每半年或年度归还一次本息。同时对城市居民在城镇投资购买商品房的,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按揭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积极办理按揭手续。

(十一)积极开办大宗生产或生活用品消费信贷业务。大力开展城镇农户和城镇居民信用评级,将评级情况全面纳入人行征信系统,强化消费信贷基础,优化消费信贷环境。积极开办城镇居民购买大宗生产或生活用品消费业务,开发农村市场需要的汽车、农机、家电、教育等消费信贷产品。把居民生产和生活消费列入小额信用贷款范围,并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与经销商业务协作,对经销商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向拟通过消费信贷方式购买大宗生产或生活用品,但不具有小额信用贷款条件者,可由经销商提供最高额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