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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保护建设意见

重点生态保护建设意见

一、对重点生态建设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禁牧。实行封山禁牧的范围包括:天然林区、公益林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区、自然保护区、人工造林区、生态脆弱区、草场重度退化区、飞播造林区。

二、封山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非法采石、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伐林木。严禁对天然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严禁破坏性采摘种子和枝叶、剥皮、砍柴取暖、烧炭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四、立即停止一切破坏植被的行为。严禁在法定承包地、自留地等固定常耕地以外毁林毁草开垦种植农作物或中药材,严禁将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当作“四荒地”进行拍卖和开发。

五、严禁采挖非苗圃地树木、树根和野生植物。凡在林区、河流沿岸、公路两旁、荒山荒坡上采挖油松、华山松、白皮松、云杉、侧柏、兰草等野生树木、植物苗木的应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责令恢复植被,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按《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确需采挖非苗圃地树木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坚决制止乱占林地的行为。凡在天保工程禁伐区内进行勘察、采矿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应立即停止砍伐林木,生产贩运矿柱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对非法占用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5亩以上、其他林地10亩以上,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追究行事责任,并责令业主恢复破坏的森林植被。各项工程建设凡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一律视为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砍伐林木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对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林木的没收所砍林木或变卖所得的同时,处以砍伐林木价值3至10倍的罚款,并由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对在天保工程禁伐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水库、江边、河边等区域内砍伐林木的从重处罚。对砍伐、毁坏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支持、纵容、包庇、袒护滥砍滥伐林木,以及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受雇和帮工参与盗伐以及为盗伐人提供运输工具的处以相当于盗伐人罚款额度50%罚款。

三)国有林区活立木上剥取树皮、砍取树枝做烧材的处以每株1050元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处以林木价值35倍罚款。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部门要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县(区)乡镇、村社生态保护工作责任制,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人。要以林业公安派出所、乡镇林业站为依托,吸收乡、村干部和责任心强的群众,组建各级管护队伍,落实管护措施,进行常年管护。

九、对集体林划归农户个人所有或经营的林地要积极落实育林和管护措施,开展植树造林,恢复和扩大森林植被。

十、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公安部门、水土保持部门,要严格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护林防火条例》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和林地林木资源的违法行为,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十一、加强林业法制教育和生态道德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提高公民保护生态环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