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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加强企业服务意识的意见

规范执法加强企业服务意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企业服务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行政执法、强化企业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服务观念,坚持依法行政

(一)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强化企业至上和为企业排忧解难的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法,落实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地为各类企业搞好服务,以实际行动为实现“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的目标服务,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对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网上公示,企业及社会公众可通过河南省政府法制网《行政执法人员在线查询系统》即时查询,未录入系统并公示的执法人员无行政执法资格,企业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

(三)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手册》制度,从身份披露、执法规范、行为规范、岗位职责、执法业绩、学习培训六个方面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定,完善管理手段,落实岗位职责,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实行开门立法,切实问计于民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制定涉及企业发展和企业权益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分别实行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其中征求企业意见不得少于10家,对征求到的合理意见,要积极予以采纳。规范性文件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强制企业接受中介服务、加入各种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不得违法加重企业负担。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后,要及时上报备案,备案机关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企业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同级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要求予以撤销。

三、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能

(一)实行公开制度。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将本部门办理审批项目的申办条件、需要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开,方便企业办理。各部门办理企业审批事项时,对不能立即办理的联办件,由首办窗口负责督办,直至办理完毕。拓宽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职能,使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逐步成为集业务咨询、业务受理、行政审批、信息查询、文书送达等多项服务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窗口。

(二)对于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承诺有办理期限的,应当在该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没有承诺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在具体项目办理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对企业进行处罚;超出办理时限而行政机关又不办理的,服务对象可视为默认,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该行政机关不得以企业未经审批为由进行处罚。

(三)行政审批中涉及到的收费,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四)对于企业经营中有关手续不完备的,行政机关应当首先限定时间,督促企业整改并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直接进行处罚。

四、规范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一)严格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除涉及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税收等检查外,停止一切面向企业的检查活动;必须进行检查的须经同级监察部门批准并备案,并尽量减少检查次数或合并执行。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内容、时限以及举报、投诉电话。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查封企业的财产和帐目,所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无偿占用企业物品,做到“履职不收费”。

(二)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要实行一个机构执行全面检查或多个机构联合检查,严禁内设机构各自单独检查,严禁对同一事项进行多级多部门的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实行检查情况报告反馈制度。经监察部门批准的检查执行以后,检查实施部门要向监察部门写出检查情况报告,报告检查执行情况、检查结果、需要企业改进的措施建议等。监察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回访,了解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检查情况。

五、规范处罚行为,维护企业权益

(一)依照法定程序施行政处罚。做到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着眼整改、纠错、规范,教育企业自觉守法,杜绝粗暴执法、野蛮执法。

(二)实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09年8月底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严格遵照执行。

(三)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重大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重大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对企业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收取,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企业首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成其限期进行整改,不得直接给予处罚。

(四)实行帮助整改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后,应当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供相应的指导,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未提供指导帮助的,不得再次实施处罚。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并完善检查制度、投诉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措施,切实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认真落实《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要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部门整改。同时,对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判决撤销的行政案件,要加大纠错力度,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情况通报。

(三)由政府法制机构与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市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组织企业评议、委托中介机构调查等方式了解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并对企业、群众满意程度较低的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反映出的问题,责令执法部门限期改正。

(四)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行政执法人员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或者企业和群众投诉、反映执法部门违法执法、侵害群众、企业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对有关执法部门及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