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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局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管理意见

电力局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管理意见

为规范我县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从源头满足居民用电需求,实现居民用电“一户一表”、“同网同价”,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要按照县政府的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用电必须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部门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供用电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用电负担。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由住宅建设单位牵头,供电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由供电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设计和建设。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应按《*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标准进行配置。

四、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照供电设施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收。

五、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由新干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招标,新干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督促中标单位按照住宅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组织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施工。对中标单位延误住宅小区建设进度的行为要及时处理。

六、对于已建成并由开发商(小区物业)管理供电的住宅小区,其配套供电设施参照城市一户一表改造的有关标准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