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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建筑民工工钱支付建议

增强建筑民工工钱支付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筑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高发区。近年来,虽然我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用工管理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还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生活,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甚至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是社会治安重大隐患之一,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特别是对建筑领域农民工管理问题尤为重视,近期出台了多项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政策。我市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法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事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打造幸福城市工程、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按时足额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缴农民工保障金工作中,要加大收缴力度,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少缴、不免缴,提高工资保障金的收缴率。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没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启动保障金未按时足额补交的建筑工程,不予发放开(复)工许可。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有关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具体责任如下:

政府部门:建立政府应急工资支付准备金制度,设立应急工资支付保障金,用于垫付发生突发事件时建筑施工企业暂时无力支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

工程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单位):对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负责做好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行建筑领域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文本;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台帐》、《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统计表》和《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台帐》;配备建筑工地专(兼)职劳资员,推行用工实名制,建立用工名册、工资支付明细、考勤记录等管理台帐。因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时,负责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乱挂靠施工资质、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时,负责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理等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对未取得开(复)工许可而擅自开(复)工的建筑工程,进行责令停工,依法对建设和施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严格审查施工企业资质,严禁乱挂靠资质施工、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等行为;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管理,从资质和源头上把好关,指导劳务队伍按照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严禁无用工资格的组织、个人及"包工头"进入建筑市场承揽工程,促进各类劳务分包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工程量的确认,以及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所引发争议的认证,工程款纠纷的调节和处理;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启动和返还工作;审查本、外埠招投标企业近三年是否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为通过审查的招投标企业出具招投标企业不拖欠工资证明,便于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招投标;对竣工工程出具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便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依法对建筑领域劳动用工进行管理,特别是对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进行规范管理,统一使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手册》;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巡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依法调查和处理。

监察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在解决拖欠农民工案件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中涉嫌逃匿的案件,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工会:负责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发改、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积极做好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开发建设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事件;财政部门负责在出现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及时启动政府应急工资支付准备金,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给予被拖欠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责任追究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建筑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工作职责不落实、玩忽职守、不依法受理或拖延、拒绝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各级监察部门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事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成立市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协调各成员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进行处理及重大突发性、群体性案件的统一调度工作,督办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建立工作月通报制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及时发现、有效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