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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宴卫生管理意见

农村家宴卫生管理意见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安全,明确农村家宴安全责任,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庭宴席系农村和社区家庭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含由红白喜事服务队代办的宴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农村和社区自办宴席的家庭或个人(含红白喜事餐饮服务队)。

第四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的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安全,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落实监管职责。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建立乡镇、村、村民小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乡镇配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在村组配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

第六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协助各乡镇搞好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工作,乡镇卫生院配合搞好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村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全面开展本村村民食品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步落实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家宴管理工作,解决协管员、信息员必要的报酬,确保监管网络正常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指定农村家宴管理考核办法,落实奖惩制度。

第八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农村家庭宴席厨师和服务人员实行定期的健康体检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农村家庭宴席实行提前72小时申报备案制度。

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举办者应在举办前3天向村食品药品信息员报告,村食品药品信息员须填写《县农村家庭宴席登记表》并向乡镇食品药品协管员报告,由乡镇食品药品协管员登记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备案。报告内容是:家宴举办者及举办事由,聚餐时间、人数、地点、厨师、服务员等情况。报告实行逐级备案登记制度。

第十条从事农村家宴的厨师和服务人员,必须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从业培训合格证》及当年《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厨师和服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家宴举办者采购食品原料,应从具有有效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原辅料,并索取购销票据。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等感官性状异常食品、“三无”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宴席的举办者应保证制作家宴的操作场地相对隔离,具备一定的食品加工卫生条件和冷冻、冷藏贮藏条件。操作间卫生清洁,厨房用具洁净,贮藏安全可靠,并做好消毒、保洁工作。

农村家宴的厨师,应对制作家宴的米、面、油、酒、蔬菜等所有食品原辅材料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制作。在家宴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热菜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厨师和服务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严格操作规范。在加工过程中要穿着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确保食品卫生。

第十三条农村家庭宴席实行三级检查制度。

举办农村家庭宴席,家宴的举办者、厨师应于家宴举办前3天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50人以下的家宴聚餐,由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负责监督检查;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家宴聚餐,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负责监督检查;300人以上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者要对家宴席所用原料、水、米、面、油、酒等所有食品原辅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允许加工操作。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整改到位,才能开始操作。检查应有记录。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家宴的举办者、厨师、村食品药品信息员发现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它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县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照《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因自办家宴造成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家宴的举办者、厨师和村食品药品信息员应及时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积极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主动提供相关食品原辅材料及物品。

第十七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急诊抢救、调查处理的预案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发生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处置,按分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由自办家宴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家宴举办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家宴的厨师及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若造成重大事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