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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完善卫生管理意见

保洁员完善卫生管理意见

加强村级保洁员队伍建设,完善农村环境长效保洁机制,是实施农村环境长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巩固提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的有效措施。结合蜀山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完善机制、长效管理,开拓创新、全面发展”的工作原则,实行农村村庄、沟渠、乡村公路“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模式,创造一个天蓝、地绿、水清的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各村按照“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起辖区内村庄、沟渠、乡村公路的长效保洁任务。组建一支包括村庄、沟渠、乡村公路保洁三个作业类型的农村保洁员队伍,对辖区村庄、沟渠、乡村公路环境进行全天保洁。

(二)人员配置标准:辖区两镇一园按照每万人配备不少于30人的比例配备保洁员,每个行政村配备1~2名保洁员,自然村民组按照每300户居民配备1名保洁员,国道、省道、县道每公里配备1名保洁员,乡村公路每2公里配备1~2名保洁员。

(三)保洁员要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各村与保洁员签订用工合同,明确责任区域,分片包干,公示上牌,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村有一名专门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干部,每天考核保洁员出勤情况和保洁质量的检查、记录,每月对保洁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报酬挂钩。镇(园)城管所(科)每月两次对各村环境卫生状态进行考核检查,检查结果以简报形式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通报各村。

三、资金保障

(一)村保洁员工资由各镇(园)负责,工资实行基本工资与考核工资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基本工资原则以当年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工资由镇(园)对村进行考核评定后半年一次总额拨付。个人发放由村对保洁员考核而定。各村应根据每天检查、每月考核,结合镇(园)城管所(科)每月两次的考核情况核定考核工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镇(园)城管所(科)为保洁员统一购买“五险”,经费由镇(园)财政承担。

(三)各村对区、镇(园)财政拨付的农村环境长效保洁经费,要专款专用。

四、清扫保洁管理制度

(一)清扫保洁人员必须穿戴反光工作服上岗。着装既是我们的标志,又能起到安全保护的作用,提醒过往的车辆注意避让。

(二)统一作业时间:夏季为上午6:00--11:00,下午15:00--18:00;冬季为上午6:30—11:30,下午14:30—17:30。所有保洁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携带保洁工具(扫把、铁锹等)。

(三)保洁员在完成各自所辖路段内道路清扫、保洁任务后,要做到责任区域范围内无漂浮物和垃圾存在。

(四)保洁员应将道路清扫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中转站。

(五)保洁员所属路段的责任区域范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严禁将清扫垃圾(无论是清扫渣土或其他的垃圾)倒入沟渠或空旷地带,一经发现将追究保洁人员责任。

(六)保洁员应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树木、标牌、电线杆上的乱张贴、“牛皮癣”。

(七)保洁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聊天,坐岗。

(八)遇到突发情况时,保洁员应及时上报所在村的环卫管理人员。

(九)凡是不定期上路检查发现一起清扫人员不在岗或不在指定岗位的情况,一律视作早退或迟到。一个月内,凡是三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记旷工一天处理。累计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所在辖区市容办有权责令该清扫保洁人员下岗。

(十)遇到重大检查或突发事件,所有保洁人员必须服从区城管局的统一调度。

五、保洁队伍奖惩制度

(一)保洁员在清扫保洁时间内不按规定穿戴环卫标志服的,将给予扣分、警告处理。

(二)保洁员在清扫道路时,不得往沟渠、树坑、空旷地带倾倒杂物及垃圾,一经发现将按省、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必须按时上路清扫保洁,保证所分管区域内的卫生干净、彻底、无特殊情况不准缺岗,保洁员无故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前向主管镇(园)分管请假并自行安排替补人员。

(四)镇(园)每月进行一次考评,对在考评工作里取得前三名的保洁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