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农村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整治意见

农村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整治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年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湘发〔*〕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湘办发〔*〕15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长发〔*〕1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县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为前提,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培育优势产业为核心,以土地规模化、集约化、合作化经营为重点,按照“布局区域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一体化、销售品牌化”的要求,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流转机制,全力推进农村土地向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各地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流转形式,促进土地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3.坚持集中连片、集约经营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与农业区域布局、农业基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结合起来,与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结合起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4.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要加强管理和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流转体系,健全纠纷调处机制。要因地制宜,鼓励大胆探索,实行多种多样便于群众接受的土地流转方式,确保土地流转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二、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一)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户耕地承包面积一律以新换发的经营权证面积为准,山地面积以林业部门换发的林权证书面积为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因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依法收回或调整等,导致农户承包地发生异动的,发包方应根据管理权限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变更登记,变更情况应及时张榜公布。

(二)积极推行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

1.倡导股田制。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货币形式量化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可采取三种经营模式:一是合作社本身不直接经营产业,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资本共同入股,将土地出租给其他农业经济组织经营;二是合作社直接经营,由合作社按统一经营、联产计酬的经营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合作社参股到龙头企业经营。

2.发展托田制。以原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成立托田所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暂无力耕种或短期内暂不耕种的农户将承包责任交由托田所管理,托田所按租金收入收取10-20%的管理费,对外进行流转。

3.支持租赁制。农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产业经营业主,出租后原承包关系不变,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定期向出租方支付土地租金,对承包户负责。

4.允许多形式。一是互换形式。为便于生产经营管理,集中连片发展特色产业,可以打破村组界限,跨村跨组互换承包地块,使土地“化零为整”。二是转让形式。对有稳定非农职业收入来源的农户,鼓励其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让渡给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或各类业主。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制定相应政策予以补偿。三是置换形式。鼓励长期外出并有稳定固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永久放弃承包土地及宅基地,探索在产业园区、城镇郊区范围内开展以“承包地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试点。

(三)大力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鼓励结合优势特色产业、主导产业,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投资农业规模经营项目,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对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专业合作组织的,同等享受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政策,其中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租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土地。

三、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确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权益关系。土地流转双方达成意向后,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应对流转程序和流转土地的四至、面积、权属、用途等共同认定。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土地流转地块的城建规划指导。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转双方要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由承包方(或委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方签订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合同书一式四份,承包方、受让方、发包方、乡镇经管站各一份,并由发包方登记备案。整组整村或100亩以上大面积流转的,由乡镇经管站登记备案并报告县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的,要建立章程,由农户填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申请表》,合作社设立大会召开后,合作社要向申请入社的农户颁发股权确认书。

(四)以转让形式进行流转的,承包方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以招拍挂形式对“四荒”土地进行流转的,须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五)土地流转双方在正式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时,必须议定好流转价格和付款方式,流转价格原则上一般不应低于原承包农户自主生产经营收益,并逐年适当递增。可以采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不论是自行还是委托流转,其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未承包到户的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

(六)村、组全体承包农户均委托发包方进行集中成片大面积流转的,发包方应对受让方的土地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流转形式、程序等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土地受让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原承包方享有的权责一致,不能改变原定土地用途,不得抛荒,如要再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以转让和互换形式进行的土地流转,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允许依法进行再流转。

(八)土地流转双方应自觉履行流转合同,因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村委会或乡镇经管站申请调解,也可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或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也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不论是耕地还是山地,农村土地流转流转期限一般应控制在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承包期到期后,优先原受让者继续签订流转合同进行生产经营。

(十)鼓励各级组织和中介机构采取“先流转、再招商,未用地、不付费”的方式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集中土地、统一规划,及时流转信息,选择商家安排流转。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

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制度,对农村土地流转登记造册,对内摸清土地流转基数,对外联系土地流转业主。乡镇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公示制度,设置土地流转信息栏,运用电子网络平台,及时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实现流出与流入的有效对接。统一使用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乡镇、村要对流转合同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

依托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办公室,全面抓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土地的流转申请、价格指导、合同鉴证、流转备案、调解纠纷等管理服务;村一级要明确一名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员,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的动态信息。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中介机构,逐步将土地流转过渡为市场行为,政府负责监管和服务。

(三)建立土地纠纷调处仲裁机制

县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般纠纷由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调解;调解不服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或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建立农民就业培训社保机制

大力引导农民转变就业观念,积极组织劳务培训和输出,鼓励自主创业、务工经商,缓解就业压力。逐步考虑因土地流转而失地的农民保障问题,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五、着力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

(一)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

县财政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土地流转专户,重点用于改善流转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设施,完善土地流转信息网络,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规模经营大户以及推进土地流转必要的管理经费。对于当年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含200亩)的各类业主,根据规模确定等级立项,并给予项目资金奖励扶助。对于土地流转工作主动而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县人民政府按一定的标准对乡镇、村给予奖励。具体扶持和奖励办法由县经管局会同县财政局具体制定。

(二)实行农业项目和涉农资金整合投入政策

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用机械补助等涉农项目和资金,要尽可能与土地流转经营相结合,对此倾斜安排。

(三)落实信贷支持和贷款贴息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要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专业大户、家庭农林牧渔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对实力强、信用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推动开展农房、“四荒”资源、水面使用权抵押贷款。积极创造条件,由政府出资设立县农业担保公司,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贷款难问题。

(四)加大技术服务力度

对流入土地2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或各类业主,农业、科技部门应争取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实行“一帮一”的技术服务或科技承包;鼓励支持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各类业主的招聘,原有身份待遇不变,有突出贡献的另行奖励。

(五)实行用地倾斜政策

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占用土地(丘岗山地按流转面积5%-7%的比例,无丘岗山地则耕地按流转面积3%-5%的比例),经县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

(六)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方式

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优先支持农业和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保。按照“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现有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优先在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中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和森林保险,县财政给予保费补助。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气候信息、市场信息和重大病虫害预防信息,尽可能规避或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六、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宣传部、县农办、财政局、劳动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经管局、工商局、税务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经管局),由县经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村一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所,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抓点示范

要按照“建设试点,培育亮点,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的模式,结合全县主导产业发展和规划布局,将流转环境好、条件比较成熟的乡镇、村作为试点。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要加强调研,精心指导,结合所联系乡镇实际情况抓好一个土地流转试点;各乡镇要抓好一个一定规模的土地流转示范点,以此作为考核衡量各级抓“三农”工作的重要标准。

(三)搞好宣传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土地流转探索创新的经验以及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鲜活典型,引导广大农民从传统的“守土”观念中解放出来,积极参与土地流转,使土地流转逐步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四)绩效考核

把土地流转工作列入乡镇农村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内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土地流转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抓好责任落实,确保我县土地流转工作持续、规范、健康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