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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市场秩序监管通知

农业市场秩序监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农资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要求,现就全县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农用生产资料集中经营总体要求,城镇内现有的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进入县农资大市场,实行集中经营管理。今后凡从事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经营业户也一律进驻县农资大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有挂靠县农委、各乡镇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挂靠县供销联社,由县供销联社进行统一管理。要从源头上查处农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非法经营主体,严把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经营化肥、农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安监部门资格审查和经营许可,符合主体经营资格,对不具备条件的,工商部门坚决不予发证和备案。农委、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有农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格农资商品的市场准入

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登记或许可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切实加强对农资商品市场准入的管理,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国家已明令退出市场和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农资市场管理

建立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制度,突出对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农委、工商、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办案,集中力量对全县各类农资销售市场进行逐一检查,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以及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农资产品;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产品;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以及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的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

县农委、工商、公安、物价、质监、广电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权,依法行政,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农委要切实发挥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协调各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农资打假和市场管理整顿工作;农委和工商局负责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证、照审核,种子、化肥的抽样检验和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安局要配合农委、工商对农资市场的检查工作,对妨碍、阻挠行政执法的经营业户依法进行处理。质监部门要对农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农资市场价格动向,掌握农资市场经营者的经营情况,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稳定农资市场价格;广电部门要加大对农资市场监管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开辟专栏开展报道工作,对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及时曝光,经常通报农资市场和农资产品的相关信息,引导农民正确选择、科学使用农资产品,形成上下结合、立体交叉的农资市场监管网络,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农村稳定、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