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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药品流通质量管理的计划

强化药品流通质量管理的计划

为落实全市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我市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围绕“十二五”药品安全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加大药品流通监管力度,改善药品流通质量管理状况,运用药品流通电子信息化监管平台,规范流通各个环节的药品经营行为,加强基本药物、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疫苗、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加大药品分类管理和经营信用分类管理,建立流通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药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药品安全整治,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力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取得成效。

二、基本内容

(一)监管品种

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包含中药饮片)、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妊娠药品、抗菌药品、体外诊断试剂、肽类激素蛋白同化制剂。

(二)信息化监管

1、流通药品冷链管理;2、药品电子监管码核注核销管理;3、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4、批发、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上传监管;5、精麻药品网上监管;6、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平台;7、批发、连锁、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

(三)重点对象

1、批发、连锁企业、医保药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疾控中心、防疫站(所);

2、GSP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

3、药品经营信用条款存在严重缺陷的,以及信用等级为C、D级的。

(四)检查要点

1、药师不在岗,许可的关键管理质量人员变更次数;

2、超范围经营;

3、挂靠、走票、出租、出借经营;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经营管理;

5、非现金交易的药品管理;

6、计划生育药品销售管理;

7、批发企业实行药品现代物流基本要素管理;

8、冷藏药品的冷链系统无缝管理;

9、特殊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销使用管理;

10、购销票据、物流票据、出入记录、增值税票、药品实物相一致。

三、工作重点

(一)深入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按照省局有关“平安浙江”考核要求深入推进系统平安创建工作的部署,全面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各县(市、区)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单位要加强示范创建工作的调研和工作指导,解决示范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新情况,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有成效的经验,加强宣传工作动态,地方政府将药品示范创建活动纳入部门和乡镇(街道)目标考核,专项经费逐年增长,力争60%的乡镇(街道)开展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并准备做好部级、省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申报和验收工作,有序开展药品示范创建工作。

(二)开展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日常监管

国家局今年上半年即将颁布实施新版两个重要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GSP,我们要准确把握新规定,配合做好零售企业许可、换证、GSP认证、GSP跟踪的工作衔接,规范日常流通监管行为。

1、巩固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局制定本年度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落实职责,明确检查要点、工作要求和检查频次,药品批发企业每年平均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家(其中一次必须为全面检查),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家。为加大药品经营企业监管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药品的购进渠道、随货票据和储存条件,市局对全市流通总体情况实行抽查性检查。大力促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双无村”设置药品供应网点,行政村供应点覆盖率达87%以上,全市零售药店连锁率达到38%以上。

2、巩固GSP和处方药管理工作。根据《温州市GSP飞行检查方案》,在总结去年飞行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构建市、县在飞行检查过程中的联动机制,进一步结合监管实际,继续做好信用不良企业的飞行检查工作,特别是参与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同时,要加强抗菌药物等零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的督查工作,对廉价基本药物的流通进行追踪、抽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3、巩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结合省政府238号令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文件,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信用档案,并积极探索实施诚信分级监管,逐步推进医疗机构诚信分级监管、药品电子监管和温湿度在线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完善规范药品使用长效监管机制。

(三)强化药品信息化监管

1、进一步做好各项药品流通信息化在线上网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批发、连锁企业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运用,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日常操作、维护等工作,要切实做好设备报停报修审核和《整改通知书》处理等工作,逐步推进零售和医疗机构温湿度在线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低温、冷藏药品流通环节全程冷链监管系统,指导批发、连锁企业开展冷库、冷藏箱、冷藏车等冷链验证工作,督促疫苗经营企业在6月前完成疫苗在途运输温度自动监测系统与省局监管系统对接工作。要进一步做好药品电子监管码实施工作,监督企业按规定做好电子监管码核注核销等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可靠,并及时处理网上预警信息。目前具体,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药品必须于2012年1月1日起,全部进行电子监管码的核注核销;对所有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于2012年3月1日起进行核注核销;督促企业于2013年2月底前完成各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准备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网上检查力度,对批发、医疗机构购进上传药品、精麻药品、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通过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省局药品电子码监管平台、省局特药电子监管平台、省局药品经营信用平台,采取定期上网检查等方式,每周对辖区内的批发、使用单位实行网络监控,对各单位购进、销售、使用、库存等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药品流向并及时做好记录,实现网上对药品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的有效监管。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质量信用体系。不断健全涉药单位的信用档案,经营企业严格实施信用分级监管制度,各县(市、区)局重点加大对低等级信用企业检查力度,及时做好检查信息录入、审核工作,并于本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零售等级评审。要充分发挥信用机制惩戒教育功能,督促企业经营行为自律,引导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管理理念。同时,积极探索医疗机构实施诚信分级监管,建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监管信用档案。

(四)加大开展流通药品安全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局要结合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对照检查要点,开展流通领域各项药品安全专项行动。

1、开展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要按照市局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从2012年2月下旬至6月下旬,扎实开展为期四个月的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药品批发企业“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以及零售药店进货来源、销售去向把关不严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重点,重点检查举报投诉、受过行政处罚、人员变更频繁等企业,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开展国家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行动。根据国家局推进电子监管工作的要求,加强流通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药品安全监管效能,将电子监管工作作为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局要按国家局年2月底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对赋电子监管码的基本药物进行100%核注核销,保证药品流向数据上传链条的完整。通过国家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平台和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购进品种在线监管,逐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追溯体系。

3、开展抗菌药物监管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抗菌药物。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要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销售药师的处理,正确引导公共合理用药行为。

4、开展含麻黄碱类等复方制剂经营监管专项行动。各地要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通环节的全程监管,进一步规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销行为。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不发生流弊现象。6月底前结合“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完成对企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购销行为(包括票据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相关产品是否严格执行2012年1月1日起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的规定。

5、开展疫苗等高风险品种经营监管专项行动。7月份对经营疫苗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人员资质、冷链储运条件、冷链储运验证、运输温度在线上传等,凡不具备疫苗经营条件,尤其是不符合冷链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冷藏规定条件的储存、运输疫苗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6、开展经营企业关键质量岗位在职在岗监管专项行动。对药品批发、连锁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以及零售药店药师的在职在岗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由各地组织人员对企业逐家进行核实检查,并要求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签《在职在岗承诺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清理后的人员零售药师名单将在各地网上向社会公示,批发、连锁企业质量岗位人员上报市局。

7、不断深化“小药店”整规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市局“小药店”整规后的规划部署,进一步深化和巩固整规工作成果,构筑长效监管机制。以规范化、信息化为手段,防止整规工作反潮;以暗查暗访和督查为主要检查形式,把小药店整规工作引向常态化、长效化;以药品安全示范创建为抓手,实现“小药店”规范巩固率达100%,零售药店(乙类非处方药店除外)信息化监管覆盖率达90%以上。

8、开展药品流通“进村入企、助推发展、保障安全”大走访活动。深入企业、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开展执法服务,实地了解企业状况和群众用药情况,每季组织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1次(除3.15活动外),排解企业困难,理清发展思路,促进药品流通环境有更好的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在药品流通安全监管过程中,推行药品风险管理,突出隐患排查与过程验证,逐步在全市药品流通领域培育药品风险管理模式,努力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风险控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探索在高风险环节和产品监管工作中的运用。

(二)各县(市、区)局要加强流通监管任务落实,及时收集信息和汇总分析,按照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和各专项行动,认真做好书面工作总结,各类附表必须按时填报。各地于日前报送上半年工作小结,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