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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权登记发证工作安排

农村土地权登记发证工作安排

一、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范围是: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全部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以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申报登记。

二、时间安排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年6月30日结束。

三、程序和方法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总登记的程序进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及其人按规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申报登记,经区国土分局初审后,对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发证。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①原核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③权属界线协议书;④其他证明文件)。

四、基本要求

(1)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依照土地总登记程序进行。(2)由于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做好这次土地登记发证工作。(3)对全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完善的土地使用地籍档案,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

本次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逾期不办理申报手续的,原土地证件或土地证书一律视为作废,其土地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