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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食品义务监督员工作的通知

做好食品义务监督员工作的通知

近几年,市各级民族宗教部门不断创新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在社会各界聘任了76名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清真餐饮监督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清真食品规范化管理。随着清真食品产业日益发展,清真餐饮外部环境日益复杂,现有执法人员和义务监督员已不能满足经常性监督检查需要,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了扩大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队伍的意见建议。为此,经市民委研究,决定在现有义务监督员人员基础上增加聘任部分人员,进一步扩大全市义务监督员队伍,逐步建立清真食品有偿举报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效益,推进全市清真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人数

增加聘任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具体人数由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决定,原则上以满足当地清真食品监督需要为宜。从目前全市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实际来看,应在现有人数基础上扩大一倍多,即全市义务监督员数量达到近200名。

二、选聘条件及范围

聘任的义务监督员应熟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热情关心和支持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认真负责,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威信,具备相应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能坚持日常工作。增加选聘的监督员要来源广,涉及面宽,有较强的代表性,应尽量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工商联、伊协及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和社区专干中选出。

三、加强培训和指导

新聘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对相应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还不完全掌握,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要对新聘任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培训教育,给他们提供相应学习材料,指导他们尽快了解和掌握义务监督的职责、程序及相应要求,使他们尽快进入角色,开展工作。

四、监督员工作职责

义务监督员可持《特邀监督员证》随时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对调查、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准确向所在辖区民族宗教部门反映,需要查处的,由辖区民族宗教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义务监督员不得擅自处理。也可在当地民族宗教部门组织下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义务监督员可随时向民族宗教部门提出改进和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激励措施

为了调动广大义务监督员参与清真食品管理的积极性,提高群众监督的效益,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对所聘义务监督员的工作每年底进行一次评定(也可每半年一次),对履行职责好的,每年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也可采取有偿奖励监督的办法,对每发现并举报一次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经营行为的义务监督员,经查实可根据情况给予50—200元的一次性货币奖励,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在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填写《市清真食品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市民委,市民委年终将视情况对各县(市)区奖励资金进行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要高度重视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聘任工作。监督员要分布在不同社区、不同街道,使全市清真食品管理纵向有各级民族宗教部门监管、横向有义务监督员监督,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管理工作无盲区、盲点。

(二)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具体负责与所聘监督员日常联系工作。要采取信函、电话及登门走访和组织座谈等方式,听取监督员反映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动态,并提出工作要求。

(三)对工作态度不端正,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在及时解聘的同时,要向其所属单位反映其问题,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要认真总结增加聘任监督员工作,并将纸质与电子版的《市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名册》、《市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备案登记表》于9月20日前上报市民委清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