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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文物征集方案

区政文物征集方案

为配合文化博物馆建设,加快推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征集历史文物、革命文物、近现代文物、民俗文物、族谱类文物等民间流散文物。为确保文物征集活动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文物的征集、保护、研究、利用、展示,大力弘扬泰山文化和文化,加快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进程,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二、征集范围

(一)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及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二)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实物。

(四)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包括石质、木质等类),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实物。

(五)反映区境内所有姓氏来源、传承关系的家谱、族谱及祖宗图等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六)其它能够反映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特征,具有收藏、保存、研究和展示价值的文物。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通过区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文物征集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各乡镇(街道)要层层动员,在主要村庄悬挂相关宣传横幅和标语,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保护文物、捐赠文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摸底调查阶段。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文物征集范围,进行文物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附照片,原则上每单位不少于100件(套),并将名单、照片报区文物征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征集阶段。由文化风景名胜区建设指挥部成立文物专家鉴定小组,对各乡镇(街道)及社会各界上交报送的文物进行鉴定,并登记造册分类收藏,妥善保管,待文化博物馆建成后进行陈列展示。

(四)评比表彰阶段。区文物征集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在本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为加强对全区文物征集活动的领导,区里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风景名胜区建设指挥部,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和协调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责任,周密部署,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文物征集调查摸底经费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自行负担,文物征集经费、文物藏品的安全保护经费由区财政予以解决,列入财政预算。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文物征集过程中,要与文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签订合同,明确征集文物的名称、数量和权属等相关资料。要鼓励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单位名义向文化博物馆(筹建)赠送有价值的文物或提供文物线索;对征集文物进行陈列展示,并注明征集单位名称和捐赠人员姓名;对文物捐赠者,由区政府颁发捐赠证书,并通报表彰,对捐赠的文物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对具有较高价值的文物捐赠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偿。对收购的文物,由专家鉴定小组给出市场评估价,并按标准给予补助。

区文广新局要在征集活动结束起三个月内,将征集活动情况报告、征集文物清单(包括名称、年代、数量、级别、来源)、照片等相关资料报省文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