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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财政资金管理方案

市区财政资金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旗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旗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各部门用于经常性开支以外的为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经旗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由旗级财政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专项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以政府名义取得的借款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地质勘探专项资金、农牧林水专项资金、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上级专项中要求匹配的配套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旗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旗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科学、依法决策原则。

(二)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配套原则。

(三)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原则。

(四)预决算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及下达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申报的项目包括本级安排的建设项目和上级安排资金要求本及配套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照旗级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资金来源预算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编制。申报下一年的项目资金应在上一年的十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旗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财经、管理等专业)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后,应编制项目相应的作业设计。在评审、公示的基础上,报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需要有关部门立项或审批的项目,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财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程序,报旗人民政府,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旗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旗项目主管部门和旗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旗政府分管旗长同意,旗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涉及到重大项目调整的,由旗长办公会或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每年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安排,经旗人大批准后,应当编制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方案。方案由旗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初审,并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报分管旗长批准。旗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由旗财政部门和旗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十条旗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货物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旗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执行。所有满二万元的货物项目全部由旗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和招标,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招投标方式由政府采购办确定。

第十一条旗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工程类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旗财政部门会同旗项目主管部门共同选定机构具体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分别以出资人和项目管理人身份共同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旗财政部门和旗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能的不同,旗财政部门负责旗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旗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和施工程序。为保证工程质量,对中标的项目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旗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概算和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核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并按计划及工程进度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旗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付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拨付。

第十五条旗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由旗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物资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对使用旗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拼盘"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经旗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旗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定向集中使用、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及社会广泛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旗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旗相关部门要立即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旗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旗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中止计划执行,并限期整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由项目单位汇同财政部门协商后报旗人民政府,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剩余的专项资金上交财政。

第二十条旗财政部门积极要协调旗项目主管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的投资评审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审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并会同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验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旗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