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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综治一票否决工作制度

社会综治一票否决工作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决定》、《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根据县综治、维稳及“610”工作责任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坡头镇综治、维稳、社会管理、“610”工作一票否决权制:

一、一票否决权制

指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各单位及单位第一、二责任人因对综治、维稳、社会管理、“610”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涉安、涉稳、涉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地方形象评价,而对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一票否决预告”、“一票否决”:

1、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中最后一名的单位给予否决预告,末位同时低于70分给予一票否决;

2、在民调工作中影响镇排名在全县后五名时,给予末位单位否决,倒数第二名否决预告;

3、没有推行综治维稳社会管理“村为主”而且不及时整改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预告;

4、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较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的单位,给予一票否决;

5、发生恶劣非正常上访或特护期赴省进京到敏感地带的非正常上访给予一票否决;

6、发生邪教恐怖或敌对组织极端事件,影响较大的给予一票否决;

7、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给予一票否决;

8、发生恶性刑治案件,影响较大的给予一票否决。

三、责任查究

对一票否决预告、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通报批评,写入政绩档案,并分别扣除单位2000元和降责任人年工资5%,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晋级资格。对黄牌警告或否决预告的单位挂黄牌整改,根整改情况再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对个人因失职渎或违法犯罪的将移交组织、纪检或公安、法院、检查机关督促查处。

四、本办法由镇综治委组织、监督,综治维稳社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