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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企业资产收益管理实施体制

市政府企业资产收益管理实施体制

第一条根据《市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暂行方法》第二条所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指依据市政府授权。

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出资权(股权)企业。暂行方法》第七条所称“所投资企业”指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报市政府审批。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营预算,向企业下达预算批复,同时将经营预算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条市国资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理清应收应支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确保决算收支数字准确。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五条出资企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

出资企业以本部实现的收益为基础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实现的收益包括:本级经营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及其他收益等。

一)本级经营收益的计算

本级经营收益是指出资企业本级直接进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之和。具体包括:

1资产租赁收入;

2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

3证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收益;

4项目及特许经营收入;

5经营利润;

6其他应缴收入。

再按市国资委下达的征收比例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额。初次计算应上缴收益基数时,应缴本级经营收益数应以上述收入之和为基数。应加上以前年度结余收益数。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的计算

市国资委只扣除交易税费,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应为扣除相关利息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局部。但对国有资产需要退出的产(股)权转让。剩余收入全部收缴;对部分产(股)权转让,政府继续坚持投入或有专项用途的转让收入,应先将转让收入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然后根据批准的支出计划拨付到企业。

三)其他收益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资人收取的其他收益、收入。应根据相关法规、合同章程及协议等规定,计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六条所投资企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

一)所投资企业应缴利润、股息红利的计算

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盈余公积金后的数字为基数,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计算应上缴利润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企业当年净利润。再按市国资委下达的年度征收比例,计算当年应缴利润。初次计算应上缴利润的基数时,应加上以前年度累计利润数。国有股权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

二)所投资企业应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

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对局部资产转让且不涉及股权变化的原则上不单独收取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所投资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包括整体和部分转让)为扣除利息和交易费用后的净收入。国有资本需要退出的股权转让则不扣除成本。该收入在企业利润中核算;但对土地转让收入和数额较大的资产转让收入,则应全额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然后再根据批准的支出计划拨付到转让企业。

三)其他收益的计算

计算国有资产收益。所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的清算收益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以相关法规章程及协议等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顺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申报

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申报表》报市国资委。受国资委委托收缴收益的出资企业,出资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在测算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后。对委托范围内所投资企业的收益申报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审核。

二)企业应缴国有资产收益的核定

向缴款企业下达《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受委托的出资企业对委托范围内的所投资企业转达《缴款通知书》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批复确定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比例和数额。

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缴纳

直接将国有资产收益全额收缴到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实行统筹管理。然后按预算安排,有计划地拨付到有关出资企业的收益专户进行使用。具体缴纳顺序如下:

受委托的出资企业料理收缴手续,实行委托收缴的所投资企业应根据《缴款通知书》要求。由委托出资企业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实行委托收缴的所投资企业及出资企业应根据《缴款通知书》内容要求,市国资委料理缴款手续,由市国资委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出资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应缴利润必须在缴款年度6月底前全部缴清;股息、红利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出资企业和所投资企业上缴收益全部进入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户。

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缴款单位应事前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款演讲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第八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严格按《暂行方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企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条《暂行方法》第十条中所列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一)对资本性投资项目的支出。根据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申请,市国资委根据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国有资产收益规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按项目单笔或分期拨付到出资企业。

二)对必要的改革改制支出。市国资委按改制进度拨付到出资企业。

三)对社会保证和监管费等支出。根据需要直接拨付。

四)对局部出资企业本部必要的管理费支出。经市国资委审查后拨付。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预算。市国资委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按月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表上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不可预见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超额完成收益上缴任务的可按企业超额上缴收益的一定比例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可用于集体福利和员工奖励。报市国资委审批。对受市国资委委托进行收益收缴的出资企业,可根据收益收缴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企业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缴纳。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指标纳入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应定期对收支执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