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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发展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建设局发展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的精神,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本局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根据《*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推进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与县政府办网络管理中心的联系,由县政府办网络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局属各股室、站所、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局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好政务信息查询各项工作。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生产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本局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本局、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公开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本局政务信息网查询。*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本局政务公开信息网。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局办公室及局属行政股室、执法部门应当指定熟悉本股室、本部门工作业务的工作人员为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于一时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进行解答、反馈;对于涉及县属其他行政部门的问题,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的行政单位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有关行政单位负责进行解答)。

第七条局办公室要及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报局务会讨论审定后添加到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网。

(一)局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整理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的信息,不断完善本局政务信息数据库,使公众进入网站可以方便地查询到需要掌握和了解的政务信息。

(二)在本局政务信息数据库中查询不到的信息,公众可以在网站上提出询问,由局办公室信息网络管理人员统计分类报分管领导安排相应的部门进行解答。

第九条局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提高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质量,认真接待并解答群众来访和信函查询的问题。要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众查询事项。

第十条局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的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将本局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适时更新。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应当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第十二条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局办公室应在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相关行政股室和执法部门的联系方式,确保网络连接的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及相关行政股室、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五条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已移交档案局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七条局办公室应当建立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通话记录制度,为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检查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本局开设政务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投诉电话:

第十八条局办公室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政务信息查询制度,不定期对相关行政股室、执法部门执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进行督促检查,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等情形的,由县监察局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