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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水务局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和本级财政投资的我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要指解决农村乡镇集镇、村人口的生活用水及牲畜用水的工程项目,不含农村生产用水工程项目。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或卫生部《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五条凡因开矿、建厂及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水利部门依法督促落实。

第六条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执行国家补助为辅,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参与或合作兴办农村饮水工程,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效益优先、建管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提高全民节水意识,防止水资源浪费,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地发挥效益。

第八条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发改、水利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申报建设计划。水利部门是国家投资部分的产权代表,统一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设计和审批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参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条申请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在已经批准的《农村饮水现状调查报告》确定的建设范围以内,在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实行优先:解决饮用水氟砷超标的项目优先,规模大、效益好、解决人数多的项目优先,通过改造现有集中供水工程并延伸管网扩大供水范围的项目优先,有解决农村学校饮水安全任务的项目优先。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保证供水水质和便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实行集中供水。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提高供水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扩大)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扩大)初步设计应由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由州水利部门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扩大)初步设计可由有乙级以下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其中总投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扩大)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呈报州水利部门审批,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工程(扩大)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批,并报州水利部门备案。

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编制(扩大)初步设计。总投资5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可编制实施计划表。

县发改、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规划、建设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审查审批。没有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复的工程不得列入建设计划或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到工程现场认真勘察水源,分析论证水源流量,确保水源可靠。水源水质必须通过有资质单位现场取样化验,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93)。水源可靠、水质达标的工程方可进行工程设计、申报建设计划。工程设计中必须有水源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四条进入供水管网的成品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除水源可直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工程外,集中供水工程必须设置水净化设施并确保净化后的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时必须明确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形式和管理主体,核定供水成本和水费收取标准。

第十六条在规划范围内的饮水安全不达标的乡镇和村组应向县发改部门、县水利部门申请建设饮水安全项目,县发改部门、县水利部门初审后联合向上级申报。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相关企业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县财政足额落实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地方建设投资。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投资投劳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十八条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外,对国家投入的水利基建、以工代赈等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帐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县水利部门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质量、效益以及建后管护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工程实施前,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工程建设、工程管护和农户用水协议,落实受益群众投资投劳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权属明确、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制度落实的集中供水工程可由该项目管理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县水利部门负责监管,按计划、进度和工程实施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对村、组一级的供水工程要先落实管护办法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参与工程建设,也可直接委托管理人员建设,县水利部门负责监管并按计划、进度和实施完成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建设施工用水源、工程建设用地及补偿、施工环境的协调工作。各受益村组要自行协调好工程建设用地及农作物、林木损失等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县水利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班子,配备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执行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法人原则上由县水利部门承担,也可按照出资比例、管理方便、群众自愿原则确定项目法人。

第二十六条投资额符合以下标准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公开招标,符合《*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应同时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总投资100万元以上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招标,招标申请书由州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饮水安全工程,招标申请书由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原则上按“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施工队伍。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饮水安全工程可由项目法人直接确定施工队伍或委托村组自建。

第二十八条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证照齐全,严禁以次充好。包工包料工程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行政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等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项目法人、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质量关,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县水利部门、县财政部门王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县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订、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工程管护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请水利质监部门对工程作质量等级评定,试运行30天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检查要填写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五条年度计划项目完成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相关部门按要求整编好竣工资料,组织对每处工程进行自验,再由州相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

第三十六条正式验收由州或省相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样办法进行,抽验乡不少于项目乡的60%,被抽验乡中每乡抽验村不少于项目村的50%,抽验工程数量不少于实施计划工程总数的50%。

第三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由州、省验收组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并反馈到县。

第三十八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少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各乡镇和项目法人,要追究责任,限期整改。

第六章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条要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确定饮水水源保护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林等工程建设。要加大治理污染力度,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水利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运营管理,切实做好全县饮水安全项目的建后管理工作。对投资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要推行公司化管理,促进供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对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点和村以下供水工程,要建立农民用水协会,也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落实管护机构。农民用水协会在县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交费维修、轮流管护、全天当班、确保运行”的办法进行管护。县水利部门与管理主体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并加强监管。

第四十二条各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水源检测、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管理体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群众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必须服从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依法经营、有偿服务、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无论采取哪种管理方式,都要按规定核定供水成本,水价由物价部门核定。所收水费应首先用于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十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要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归档资料应包括工程各种技术文件、财务文件、各项规章制度、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每个季度将工程损坏检修、生产运行、用水总量、收支等情况上报县水利部门。

第四十五条当供水工程设施及供水水源遭到侵犯、破坏、污染时,应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成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对偷盗供水设施行为,按水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工程管理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供水工程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工程建成后,统一设立“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志,同时设立明白墙,将工程规模、投资、受益人数、水价及组成、管理体制及管理负责人、管理制度进行公示。

第四十八条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十条经营管理单位对无理拒交水费的用户,有权按照用水协议规定停止供水。

第五十一条对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尽责、水费征收不到位而造成损坏和报废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