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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改造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制度

民政局改造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制度

第一条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建设“双百”城市号召,推进*市西城改造工程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区域内群众人居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市城市基础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西城改造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具体范围为:东以集贤北路为界,南至22万伏高压走廊,西至*经济开发区和安徽理工学校,北抵集贤关与宜秀区接壤,总面积约7.37平方公里。

第三条*市西城改造建设工程规划区域及其还建点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十里铺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西城改造工程建设以及还建点内的建筑物、附属物的类型、结构、面积以区、乡、村三级实地摸底丈量登记并经相关部门认证后公示无异议为准。被拆迁户在公示期内对丈量结果如有异议,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区西城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认证组和乡、村等有关单位复核,并以实际复核结果为准。

第五条拆迁有租赁关系的房屋,由租赁当事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有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裁决处理。在拆迁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区相关部门、乡、村、拆迁承包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补偿面积的认定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补偿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法定建房批准文件所作的记载为准。

(二)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未记载的,或者记载与现状不符的按下列规定认定:

1、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未记载房屋的用途且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能提供有效非住宅证明的按住宅认定;

2、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为非住宅,但拆迁时已改为住宅的,按住宅认定;

3、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为住宅,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认定。

(三)在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或者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位置及用地范围内,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认定。

第七条经认定后,合法建筑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1、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级别、结构等级,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200元/㎡的标准,砖混结构1150元/㎡的标准,砖木结构110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按1000元/㎡的标准;

3、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区位级别,结构等级,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40㎡的部分按850元/㎡标准;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但未超过60㎡的部分,框架及砖混结构按550元/㎡的标准,砖木结构按47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的按350元/㎡标准;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的部分,框架及砖混结构按400元/㎡标准,砖木结构按30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按200元/㎡标准;

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户按常住人口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安置。剩余建筑面积按货币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5、实行全部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自行解决安置;

6、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还建安置按搬迁序号确定。每户还房建筑面积超过调换建筑面积的,超出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购置;10㎡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价购置。偿还建筑面积不足调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人均40㎡以内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还建房在规划许可的还建点内建设,按多层配套住宅建设;

7、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建筑面积找付结构、楼层差价款(见附表一);

8、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18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400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18个月后,仍未得到还建安置的,该项费用按有关政策执行。被拆迁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2400元;

9、拆迁搬家,每户一次性发给300元搬迁补助费。单位(含个体企业)大面积非住宅房按2-4元/㎡补助搬迁费。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级别、结构等级,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级别、结构等级,按建筑面积1500-2000元/㎡计算实行补偿:框架结构2000元/㎡的标准,砖混结构1800元/㎡的标准,砖木结构1500元/㎡的标准,其他结构按1200元/㎡的标准;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确认为经营性门面房的,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1200元/㎡,砖混结构1100元/㎡,砖木结构1000元/㎡,其他结构按900元/㎡的标准,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给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生产、办公等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框架结构710元/㎡,砖混结构570元/㎡,砖木结构450元/㎡,其他结构按240元/㎡的标准,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3、经确认将住宅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并于2007年1月15日前取得法定生产经营证照并年检一次以上的,按下列标准计算拆迁费用: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550元/㎡计算;生产、办公性用房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500元/㎡,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400元/㎡,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300元/㎡,其他结构按建筑面积200元/㎡。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给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4、经确认将住宅房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给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三)拆迁房屋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第八条拆迁房屋符合建房条件,但无任何产权证明,且无其他任何农村住房的,除人均还建40㎡产权以外,剩余货币补偿部分:40㎡-60㎡部分按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补偿标准的10%递减;人均60㎡-100㎡的部分按上述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补偿标准的20%递减;人均超过100㎡以外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在过去其他项目中被拆迁的拆迁户,如本次拆迁其同一宅基地上的房屋,当时拆迁还建面积人均不足40㎡的,则可在此次拆迁还建中补齐人均不足40㎡的部分。已按政策全部享受拆迁还建安置的,不再享受还房安置政策,其拆迁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应拆迁面积纳入人均40㎡以外计算,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拆迁补偿安置人口:

1、有正式户口的,且在当地常住的;

2、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学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役义务兵、士官、服刑劳教人员,以及一方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其在当地常住的无工作单位的配偶及子女;

3、农转非后,仍常住当地务农的;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该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常住人口;

5、认证小组认可的其他情况。

(二)享受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分户认定

私房以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计户;居民、村民户在同一户籍村内有多处住房的按一户计算。

被拆迁人家庭子女已依法领取结婚证并独立生活的,可以按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已达晚婚年龄的未婚常住人口,按一人户安置。

第十一条实施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被拆迁户在搬迁验收前,须保持已列入补偿范围的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完好,方可领取搬迁证。

第十二条搬迁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不论何种安置方式,水电增容费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搬(拆)迁期限内完成搬(拆)迁任务。对在限期内完成搬(拆)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根据人口、人均面积、协议拆迁期限三要素确定奖励金额(见附表三)。

第十五条被拆迁户无故拖延,拒不搬(拆)迁的,责令限期搬(拆)迁。逾期仍不搬(拆)迁的,申请依法强制搬(拆)迁,依法强制搬(拆)迁的执行费用由被强制执行搬(拆)迁户承担;在强制执行工作中辱骂、殴打有关工作人员,妨碍征迁及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区西城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区西城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