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政务事项告示办法市

政务事项告示办法市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政府及其部门办理与群众密切相关重要事项的公开透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事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使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人民群众配合或知晓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政务事项告示原则:

(一)依法公开;

(二)真实全面;

(三)提高行政效能,保障社会稳定;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务事项告示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和拟做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如环境治理、改造、搬迁等;

(三)公用企事业单位拟做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如停水、停电、停气,公交线路调整,道路、通信、网络、城市路灯改扩建工程等;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集中办理行政事务或证件,集中开展疾病预防等;

(五)涉及公务员(含工勤人员)招考录用、荣誉称号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重要人事事项;

(六)地震、洪水、山体滑坡、恶劣天气、环境质量以及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流行性疾病、有毒食品和有害商品的制作、销售等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预报和处置措施等;

(七)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政务事项告示形式:

(一)新闻会;

(二)公文;

(三)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

(四)政府及部门的互联网站;

(五)政府设立在人群密集或社区的固定告示牌、大型电子显示屏;

(六)其他适当的形式告示。

第六条政务事项告示时限: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可预知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前告示,不可预知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告示。

属决策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执行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属应急类的政务事项,要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实时告示。

第七条政务事项告示程序:

凡需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告示的政务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按照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告示。凡需由地方政府或各部门自行告示的政务事项,由地方政府或各部门制定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并向社会告示。

告示以后,告示机关应当做好相关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统筹考虑,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告示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告示机关整理、归档。

第八条政务事项告示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范围等;

(二)事件的影响:包括事件发生后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的预计等;

(三)拟采用的处理措施、方法:包括有关处理情况和组织措施、需要群众作出哪些配合、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告示。对不按程序、规定告示,或搞假告示、不告示,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