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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市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市

第一条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市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过错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市监察局负责市级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市直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公开义务: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本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4、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5、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6、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7、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8、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9、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三)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对政务信息公开后,群众提出应当解决的问题不按规定解决的;

(七)对本机关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八)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九)不及时处理群众关于政务公开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十)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六条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二)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三)违反公开的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的;

(四)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的;

(六)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市监察局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监察局和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一条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监察部门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