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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跟踪监督管理制度镇

人大跟踪监督管理制度镇

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对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权,进一步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参照市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跟踪监督工作的范围,主要有:

㈠镇人大作出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㈡镇人大会议审议镇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㈢镇人大会议审查镇财政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㈣镇人大开展工作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㈤镇人大在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参观视察活动中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㈥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

㈦镇人大认为有必须进行跟踪监督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需要进行跟踪监督的具体事项,由镇人大会议或者镇人大作出决定,并由镇人大办书面通知被监督的单位。镇人大对某个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应当做好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或者建议。

三、被监督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镇人大的跟踪监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人大报告执行或者办理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镇人大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执行或者办理情况报告。对不通过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在下一次人大会议上重新报告。

四、对于不提交,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执行或者办理情况报告,执行或者办理工作不落实,或者敷衍塞责的单位,镇人大依照法定程序追究被监督单位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