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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政协提案条例

社区政协提案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委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委和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繁荣和谐*建设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六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为提案委员会,作为专门的提案审查和研究工作的机构,但不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见“第十一条”),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专门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并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并每年选取若干提案报请主席会议审议,确定重点提案;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组织委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带案视察和督办活动,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推荐候选优秀提案,并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组织表彰优秀提案工作;

(七)加强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调;

(八)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委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和作用;

(九)加强与*市及区、县级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十)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八条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在政协全体会议上或以其他方式给予表彰。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条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案委员会不列入政协各专委会序列;提案文史学习委员会视为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区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

(四)政协各专委会,可以本专委会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也可与参加政协的单位联名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或机构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使用统一的提案纸,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三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不属于区本级党政职能解决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往年已有提出,承办单位正在解决落实,又缺乏新意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六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七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的内容,协助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分管区领导等。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承办提案的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协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一)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凡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寄送所有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由承办单位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会办单位应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予以书面答复,对提案的承办工作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闭会期间的提案,应当在接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五)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并配合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提案委员会应加强与承办单位和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办理。

(七)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委会和难度大、涉及面广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八)对派、人民团体提案,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可根据其内容分别报送区领导阅示,并交承办单位进行重点办理。

(九)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对提案中反映本区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条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主席会议成员、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一条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委会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性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可提出督办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