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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开发产业置换管理规定

社区开发产业置换管理规定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优化本地区产业结构,加速构建**临港CBD聚集区,进一步提升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现就我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对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意义

(一)目的意义。总部经济是指跨国公司或国内外大企业的总部、区域性营运总部、分支机构、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入驻该地区,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发展总部经济就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营运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分支机构集聚发展,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地区的经济总量,从而增强地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充分发掘我区存量资源,培育发展总部经济,是我区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走集约发展道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我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增强发展后劲,壮大经济总量,进一步增强城区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发展的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力促我区总部经济发展上新台阶。

二、培育总部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发展重点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党的*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市及我区“*”规划为指引,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统筹、互利共赢、良性发展”,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资源的集约利用水平,培育发展总部经济,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分部进驻,进一步提升我区经济竞争力。

(三)发展重点。本意见所指的总部是指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设立的,对其在国内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唯一总机构。本意见所指的地区总部是指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区投资设立的,对其在国内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总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可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主要指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信息中心或营运机构等)设在本区,税收由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前3年内属有关权威机构的世界、全国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全省100强民营企业总部;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1个以上,且第三产业中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并年纳税额400万元以上,工业中年产值5亿元以上并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或市级以上区域性总部;

3、年产值10亿元以上并年纳税额4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并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业、建安类及其他现代服务业(不包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规模企业。

4、在本区注册纳税的新上市企业。

5、在*市内其他区已设市级区域性总部的,在我区不再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加快载体建设

(四)优化规划布局。以打造**临港CBD为目标,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三大总部经济集聚区:

1、以大沙地“回”型商圈为基础,以护林带以南、护林路以北、茅岗路至石化路间区域为核心,打造临港现代服务业、现代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贸业总部集聚区;

2、以石化、汽车生产基地(包括状元山)和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和南岗片)为基础,规划建设临港先进制造业总部集聚区。

3、以将军山连片用地开发为载体,规划建设现代物流业总部集聚区。

(五)促进写字楼建设。在项目用地选址、征地拆迁、规划报建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加速写字楼开发建设。鼓励差异化、个性化经营,对商务区内新形成的写字楼,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引导房地产企业进军商务房地产领域,建设优质商务楼宇,充实总部经济发展载体。支持区内酒店向高星级、高档次方向发展,鼓励发展特色商务酒店。鼓励写字楼、酒店引进优质的物业管理公司,提高物业管理素质。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国土部门主动争取市的支持,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供地计划。

(六)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将旧有物业升级改造成写字楼,引进总部项目或发展工业设计、创意产业、信息服务业等总部性产业。规划部门争取市支持落实《*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允许先使用后土地改性,逐步实现功能升级发展为总部经济的载体。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成为综合工贸园区,吸引工业企业将外设的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迁入综合工贸园区。

四、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落实奖励措施

(七)明确招商引资重点。招商资源向总部经济倾斜,重点吸纳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工业产值超10亿元的纳税大户,以及世界、全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区域性总部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

(八)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进行奖励。

1、商贸类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纳税总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5%、20%、25%给予奖励,一定两年,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物流类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按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工业类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4、建筑安装类及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在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5、对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租用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一年租金30%的补贴,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写字楼场地直接出租方进行奖励,按所引进总部企业对我区当年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同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上述一种形式的奖励。

6、对在本区注册纳税的新上市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纳税贡献大、增长快的驻区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在本区认定的总部企业中,评出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前5名及增速前5名的总部企业,各奖励10万元。本项奖励不含奖励期内的新办总部企业。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

(十)加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环境配套。加快交通枢纽建设,畅通区域交通网络,优化交通组织和管理,完善道路标志,加强对重点区域路段的交通疏导与分流;解决重点地段停车难问题,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停车场的开发建设。完善区域商业配套,丰富休闲娱乐设施,规范商用建筑立面、广告和招牌设置,塑造高素质的标志性景观,完善特色商贸旅游指引、绿化广场和光亮工程建设。

(十一)发展相关服务业。促进知识型服务业的发展,形成为企业总部服务的知识型服务业产业链。构建多层面信息体系和网上服务平台,发展通信网络、传媒咨询、电子商务等的信息服务业;为企业经营创造条件,发展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租赁、会计审计等金融服务业;结合港口区域特点,发展仓储物流、加工贸易、保险、报关中介、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发展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型服务业等等,努力为企业营造方便、快捷、全面的服务环境。

六、加强组织协调领导,转变政府职能

(十二)由区经贸局牵头建立区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区域内总部企业上报有关统计资料,密切跟踪区内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

(十三)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设立区内企业投资咨询和投诉电子信箱;举办政府与企业间的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沙龙、论坛、俱乐部等联谊活动和各种类型专题推介会。

(十四)发挥街道办事处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服务全区经济发展大局,把营造宜商宜居的优良环境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

(十五)不断增强政府的服务功能。建立服务总部企业“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规划报建、工商税务登记、年检办税、环保审核、招工备案、社会保险、卫生许可等方面事项时,有关职能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及提供优质服务。新办企业总部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前置审批部门预核和企业承诺制。由区经贸部门协调海关,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企业总部办理进出口业务,享受“红色通道”专柜服务,优先纳入客户协调员企业制度和便捷通关通道,实行前推后移式通关监管管理。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手续。

(十六)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连续2年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区总部认定机构确认,并发文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措施和补充规定,由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意见自公开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