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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议事规章制度

人大议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代表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在会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天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上报告均为征求意见稿),以及区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区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等发给代表,征询修改意见和建议。

临时召集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代表大会代表按行政街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必要时代表团可划分若干个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十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讨论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会议有关草案提出修改或调整意见,并向预备会议作说明,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名单;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和质询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受主席团的委托,可以处理与会议议程、会议日程有关的具体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研究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本届区人大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七条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代表大会在必要时,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三章大会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事务。

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会务组,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条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任期一届。委员会的成员,届内可作个别调整。

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代表大会举行时,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书面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全体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书面或口头说明,提供有关资料。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审议结果,由主席团研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三条大会决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监督实施,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大会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处理意见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责成有关机关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五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六条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时,主席团认为需要,可以组织大会发言或者组织专题审议,代表个人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可以在大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题审议会议上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我区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初步审查的意见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连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并交各代表团审议,再由主席团决定将两个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章质询

第二十九条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与代表个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第三十一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根据主席团的决定在主席团会议、有关代表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三条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三十六条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

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上述候选人的提名、推荐者,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被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在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常务委员会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决定。

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需另行选举,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也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差额数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二条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从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代表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三条代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总监票人签字并向主席团报告投票结果,经主席团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

当选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区国家机关领导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制定选举办法,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选举程序和方式,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在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有关的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