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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会展管理技术人员办法

市会展管理技术人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市会展行业的发展,加强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展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会展管理的职业化、专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市社会化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统一规划。*市人事局和*市协作办公室共同指导、监督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从事会展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会展管理工作主要是指为大型会议、专业展览、综合展览、博览会等大型活动进行策划、评估、筹备、布展、市场宣传等专业性工作。

第四条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

初级为助理会展管理师,中级为会展管理师,高级为高级会展管理师。

第五条通过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需要,可从获得相应级别的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待遇。

第二章评价

第六条取得会展管理专业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相应的职业能力:

(一)助理会展管理师:应具备较系统的会展经营管理专业理论和知识,具有一定的会展经营管理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展会组织策划和独立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进行较流利的会展工作情景交流,有较强的外语书写能力。

(二)会展管理师:应具备系统的会展经营管理专业理论和知识,对会展业的整体运营有全面的认识,具有较丰富的会展管理实践经验,熟悉会展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动态,具备较强的展会组织策划能力和撰写有关开展会展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能力,具备较强的独立处理会展危机和各种较复杂专业问题的能力,能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

(三)高级会展管理师:应具备坚实的会展经营管理专业理论和知识,具有丰富的会展行业管理实践经验,掌握会展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动态,熟悉会展行业发展战略,能独立协调处理各种突发危机和复杂的专业问题,具备突出的会展策划、营销以及营运管理能力,能承担助理会展管理师和会展管理师的评估、教学和培训任务,能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论著,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

第七条取得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八条申报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会展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热爱会展行业。

第九条会展管理专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采取认定和考试两种方式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会展管理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从事会展管理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经单位对其学历、资历审核和德、能、勤、绩考核合格后,可以办理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的初次认定: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认定为助理会展管理师。

(二)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年以上,可认定为助理会展管理师。

(三)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认定为会展管理师。

(四)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个月以上,可认定为会展管理师。

第十一条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方可取得会展管理专业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报考助理会展管理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年以上;

(二)报考会展管理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5年以上;

2.取得助理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8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6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4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

5.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2年以上;

6.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年以上;

7.取得博士学位并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

(三)报考高级会展管理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对通过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人员,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相应级别的*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四条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延迟1年;

(二)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延迟1年;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迟3年;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者,视其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

第十五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

第十六条*市人事局会同*市协作办公室、*市会展业行业协会组织拟定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统一规划培训等相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库的入库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会同*市协作办公室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题目按随机的原则从试题库中生成。

第三章登记

第十八条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市会展业行业协会负责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在会展管理专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会展管理专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