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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业园管理办法

技术产业园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精神,促进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群,我市将组织开展*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以下简称市高新园)认定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一、界定范围及主要任务

市高新园应设在部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市重点培育的工业功能区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范围内。市高新园应是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基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功能区和孵化器,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示范、引领和带动区。

市高新园的主要任务是引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快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步伐,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申报条件

(一)办园指导思想明确,发展目标和产业布局科学合理,有明确的区域范围、一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切实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有完善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配有专(兼)职的行业管理及统计人员和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主导产业为以“两大”(电子信息、新型医药)、“三领域”(文化创意、高效农业、知识型服务业)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产业规模大、效益好。

(四)园内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低于5亿元(文化创意、高效农业、知识型服务业产业园不低于2亿元),比上年增长不低于20%;上交税收不低于5000万元(文化创意、高效农业、知识型服务业产业园不低于2000万元),比上年增长不低于15%。

(五)园内经认定的各级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市高新园总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园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不少于5家,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累计不少于2项。

(七)园内拥有高新技术骨干企业不少于3家,且单个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文化创意、高效农业、知识型服务业产业园不低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八)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认定程序

市高新园认定工作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组织实施。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各区、县(市)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向各区、县(市)高新办申报认定市高新园,市属各单位向市高新办申报认定市高新园。同时填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附件:

1.园区建设总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管理体制、区域规划范围(相关批文及图纸)、已开发与投产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投资环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等情况;

2.园内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

3.园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体状况;

4.经当地统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园区有关统计指标和资料;

5.各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以及承担省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等证明材料;

6.园内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总体发展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及运营情况,主要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7.园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包括技术服务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等相关材料;

8.园区环境评价报告;

9.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提交申报材料均一式三份。

(二)认定程序。

1.各区、县(市)高新办负责受理辖区内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上报市高新办。

2.市高新办负责受理市属各单位高新园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市高新办组织成员单位对通过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到实地考察后,研究提出拟定为市高新园的推荐名单,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授予“*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称号。

每个区、县(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原则上只认定一个市高新园。

四、考核及扶持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园,市高新办每年将组织考核(考核细则另定)。考核达到优秀标准的,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市高新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房租水电费用补贴,以及企业孵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

(二)对年度考核不及格的园区要给予警告,对管理不善、发展缓慢,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的,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称号。

(三)对市高新园内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工业企业信息化、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优先列入市级计划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和申报部级、省级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