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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节能奖励办法

市节能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市节能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我市“*”节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市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

二、奖项设置

评选活动设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三、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元。其他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元。

在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奖励的同时,对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未完成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20元。其他区(包括*经济开发区)未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15元。

节能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对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不得用于对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处罚资金上缴市国库;对未及时上缴处罚资金的区、县(市),由市财政局实施年终扣款。处罚资金纳入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二)节能先进企业。

对与各级政府和部门签订节能目标责任制,并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节能成绩突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达到85分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在各区、县(市)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出60家(其中商贸旅游企业10家)为*市节能先进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4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

(三)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对为完成全市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经区、县(市)推荐,评选出10个*市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对为完成本地区、本企业和本单位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节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推荐,评选出100名*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其中企业人员80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20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对企业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五、考核标准

由市节能办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并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区、县(市)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依据。

六、申报评选程序

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节能办负责。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推荐,并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办。推荐单位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提交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奖金来源

节能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九、加强督管

加强对节能奖评选工作的管理。参评单位、企业、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十、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奖励办法。

十一、本办法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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