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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菜店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社区菜店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解决社区居民买菜难和不方便问题,根据《*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且在*年至*年期间发展社区便民菜店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均可申请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

(一)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企业年新发展社区便民菜店达8家以上。

(二)社区便民菜店应具备的条件:

1、社区便民菜店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且开办在居民买菜不便的社区内或社区附近,菜店营业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20平方米。

2、社区便民菜店经营以蔬菜及其他生鲜食品为主的商品,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蔬菜品种不低于15种。

3、社区便民菜店按照开办方式可分为直营型、搭载型、配送型。

直营型社区便民菜店是指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新建或租赁房屋等方式开办,并由其统一经营的社区便民菜店。

搭载型社区便民菜店是指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现有商业网点搭载开办蔬菜专卖区(专柜),并由其统一经营的社区便民菜店。

配送型社区便民菜店是指农产品流通企业为他人经营的社区便民菜店进行统一配送的社区便民菜店。

第三章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第四条资金支持的方式

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采取给予开店补助资金和配送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的方式支持。

第五条资金支持额度

(一)对于直营型社区便民菜店项目,给予3万元的开店补助资金。

(二)对于搭载型社区便民菜店项目,给予1万元的开店补助资金。

(三)对于配送型社区便民菜店项目,给予5000元的补助资金。

(四)对于完成当年社区便民配送菜店发展任务,并于当年对其自有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进行建设改造的项目,给予不高于40万元的配送中心建设改造补助资金,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建设改造具体内容确定,不高于配送中心当年建设改造总投资的50%。

第四章资金用途

第六条农产品流通企业的开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便民菜店网络的设立和发展,用于社区便民菜店建设或装修、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的购置等;农产品流通企业的配送中心建设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加工设备、配送车辆的购置等。

第五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资金的申请、审批

申请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的项目由农产品流通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实施。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产品流通企业基本情况

(二)发展社区便民菜店及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改造年度计划

(三)发展社区便民菜店及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改造年度投资预算

第九条资金的拨付程序

社区便民菜店及配送中心项目完成后,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向区(县)商务局提供社区便民菜店名单、社区便民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与相关部门、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配送中心建设改造资金投入发票复印件,经区(县)商务局初步审核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项目验收,由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区(县)商务局具体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商务局提出资金补助意见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社区便民菜店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