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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干部报告办法

财政局干部报告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处级干部包括:局机关和局属二级单位的处级(含副处级)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近亲属的及本人的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本人、配偶、子女独立或伙同他人共同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报告人一般应在事前20日以书面形式报告,事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因涉嫌犯罪等不可预测不能事前报告的,应于事后一个月内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前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一般不再报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

1、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在*年以后发生的;

2、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或配偶、子女一直在国(境)外居住或定居的;

3、配偶、子女仍在服刑、劳教的;

4、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所列事项仍在继续进行的;

5、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已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受理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局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监察室备案。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监察室应认真、及时向局党组汇报,并于10日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凡不按本办法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以及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应给予党政处分。

第九条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单位(处、室)要把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向监察室进行一次综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