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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查处督办办法

建设查处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城区、开发区城管执法局(大队)、各执法中队查处违法建设的监督,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力度,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违法建设查处督办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督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查处督办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条违法建设查处督办结果通报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各城区、开发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大队);

(四)各城管执法中队。

第四条违法建设查处督办结果通报内容:

(一)各城区、开发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大队)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安排部署、组织落实情况,制定奖惩办法情况;

(二)各城区、开发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巡查、监管、查处、拆除违法建设情况;

(三)各城区、开发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大队)、各执法中队督办回复、落实情况;

(四)各城区、开发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中队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创新情况;

(五)对违法建设查办不力单位、人员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违法建设督办查处结果采取定期通报与不定期通报相结合的办法。督办考核结果定期通报,每月通报一次;重大违法建设和突发违法建设查处督办结果随时进行通报。

第六条违法建设查处督办结果通报方式:

(一)会议通报。利用有关会议等形式向各城区、开发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大队)、执法中队通报查处结果。

(二)文件通报。将违法建设督办查处结果以文件形式印发到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城区、开发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大队),各城管执法中队。

(三)专题报告。将重大违法建设督办查处结果专题向相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专题报告。

(四)媒体通报。主要是将适宜向广大市民通报的违法建设督办查处结果进行通报,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通报。

(五)其他通报。主要是利用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可同时采用本条所列多种通报形式。

第七条违法建设督办查处结果实行“一票否决”。

各城区、开发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大队)管辖区域全年新增违法建设数量控制超过规定范围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各城管执法中队违法建设月考核分值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当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排名倒数第一,中队网格化管理检查考核排名不得进入前五名。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