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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6]66号)精神,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工作,防范建设项目事故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由于一部分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建设,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尤其是有的地方工业园区和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明确责任,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保证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进行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应的设计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按规定应当进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工程监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三)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分级负责,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审查验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安监局负责。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进入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安全预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备案。

(三)高危险行业和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审查,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安全设施必须经安监部门组织进行专项竣工验收。高危险行业和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五)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专家库。组织审查验收时,应按程序组成专家组,对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确保工作质量。

四、密切配合,加大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安监、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安监部门要及时将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意见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意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年检的重要依据。凡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工作程序,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在建和已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整改;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和审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补办安全评价备案和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