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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业资金制度

展览业资金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展览业发展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领我市会展行业向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和法制化方向快速、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览业专项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展览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展览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统一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展览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对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展览业发展资金的预算、资金的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展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展览业发展资金的业务管理。

展览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市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及市贸促会。

第五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市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30号)精神,展览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符合“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任务的会议展览项目。

1、港口、航运、交通运输、仓储及物流业;

2、石油化工业;

3、装备制造业;

4、电子信息与软件业;

5、船舶制造业;

6、医药生物工程;

7、环境保护;

8、金融保险及贸易投资;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0、现代农业。

(二)有利于参展商转移生产、跨国经营、技术转让、配套服务等多种需求,有利于扩大开放、招商引资,有利于推动我市工业园区发展的会议展览项目。

(三)国家部委在我市举办的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

(四)与国外著名展览公司联合举办的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

(五)跨国展览公司将国际品牌的展览会移植我市的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

(六)具有地方特色、专业化强、办展历史超过10届、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

(七)能够展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传播新信息、新知识、新观念的新兴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

(八)依据我市展览业整体发展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开拓市场的相关活动,包括媒体宣传推介、申请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对外招展等活动。

第六条展览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补助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展览项目及相关会议的广告宣传、综合布展、政府接待等所需的部分经费,其余由展览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条申报展览业发展资金的条件。办展、办会单位的展览项目及推进贸易和投资的会议项目,要符合《关于“十一五”期间**市会展业发展的指导目录》。每个展览项目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报,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近的展会视为同一展会。

第八条申报展览业发展资金的程序。办展、办会单位应在上年度11月前向市展览办提交下一年度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办展、办会项目策划书及申报额度和理由;在本年度第一个月内向市展览办提交上一年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本年度会议展览项目的收支预算表。

第九条展览业发展资金的评审程序。展览业发展资金金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会同市财政局形成展览业发展资金安排的年度计划,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十条展览业发展资金的拨付程序。市展览项目评审小组每年7月和11月分别受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资金拨付申请,对办展、办会单位提交的拨付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及实际收支决算(包括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进行评估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复审后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并直接拨付到办展、办会单位。

第十一条对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要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市财政局、市展览业务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展览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补助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贸促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二○○*年*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