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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细则

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罗湖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将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依法规范。

1、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2、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避免其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全面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确立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二)分级负责,反应迅速,资源整合。

1、市一级负责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一级负责处置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街道办事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综治办负责基层警情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2、健全我区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确保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法快速调动各项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整合全区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必要时迅速要求市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全市的应急资源,以满足我区处置突发事件时的需要。

(三)平战结合,公众参与。

1、平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通过平时的预防和演练,确保事发时能高效发挥作用。必要时充分发挥部队、武警和民兵的作用,切实做到军民结合。

2、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社会动员体系。事发前开展公众有组织参与的潜在危害辨识、分析、预防和报警等工作;事发时准确预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进展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必要时动员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处置工作;事发后组织可动用的受灾区域及其他援助力量开展重建等善后工作。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区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和分级。

(一)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二)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或区基层单位调度辖区内有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等后果,需要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市有关部门、区政府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深圳市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以此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四)具体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和预警级别的量化标准,由相应专项预案或分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有关政策确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兼任。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制定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实施办法;协调制定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总体预案;制定完善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专项预案。

(二)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我区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调查和处理我区一般和较大责任事故;协调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处置在我区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指导我区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我区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报送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第六条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我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规、规章和总体预案,规范专项预案。

(二)整合各项应急资源,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

(三)建立我区预警机制并统筹全区信息工作。

(四)组织综合应急演习,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区民防委员会、区三防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军警民联防办公室等作为相应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机构,是处置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业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区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定。各专业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和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

(二)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由区委(政府)办公室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区委(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实施及演练。

(二)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组开展各项抢救工作。

(三)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分管区领导任总指挥、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负责人或事件主管单位负责人、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纳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环节的要求,成立14个基本应急小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分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参与,具体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其职能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协调的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综合信息,准确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

3、协调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4、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抢险拯救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负责,区武装部牵头,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与,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武装部。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拯救的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部署和组织救援力量,承担抢险救援任务和其他事项。必要时,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指挥、协调罗湖辖区部队、民兵增援。

3、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治安救助组(含消防、交通):由区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负责,罗湖公安分局牵头,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罗湖公安分局。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治安救助的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迅速组织警力对事件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安定,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3、负责组织力量对火灾、毒气和化学品爆炸等特种事故、地下设施及建筑倒塌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确保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车辆运行通畅。

5、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工程抢险组:由区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建设局牵头,区城管办、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并协调市国土房产部门和驻区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燃气部门等相关单位参与,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建设局。其职能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程抢险的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负责组织工程抢险施工力量,对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燃气等公用设施及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设施进行抢修和维护,清理事故现场。

3、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医疗防疫救护组:由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卫生局牵头,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卫生局。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防疫救护的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卫生防疫队进入事件现场及灾区,及时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3、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供事件发生地或灾区使用。

4、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信访接待组:由区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信访局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信访局,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信访工作的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负责做好上访,特别是群体性上访的接待、说服和疏导工作。

3、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信息报送组: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任负责,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其职能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实时记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处置情况,组织起草文字材料,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向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承担本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3、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物资保障组:由区政府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财政局、计划局、经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编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保障的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根据现场指挥部、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的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征用、监管各类应急物资。

3、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九)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宣传报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新闻以及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基本信息等工作。

3、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交通运输组:由区政府联系交通的副区长负责,协调市交通局,有关运输公司、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制定突发事件交通运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助设备、救灾物资等。

3、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一)涉外联络组:由区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统战部牵头,区侨办台办等相关单位参与,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制定突发事件涉外联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协助市外事办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3、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二)环境处理组: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卫生、安监、城管、水务等相关单位参与,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环保局。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环境处理的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察。

3、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三)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事件相关单位、监察、民政等相关单位参与,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制定处置突发事件调查评估的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根据具体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及时跟进调查事故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救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3、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四)善后处理组: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民政局牵头,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法律救助中心、红十字会、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民政局。其职责是:

1、负责依据本预案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善后处理的具体实施预案,并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实施。

2、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等。

3、负责办理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调作战、高效联动。

第三章预测和预警

第十一条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综治办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二条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综治办应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第十三条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综治办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和规范。

(一)属于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必须在10分钟内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二)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空难、恐怖事件、群体性堵塞主要干道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事件征兆或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公布的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各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通过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分析结果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

第十六条预警启动后,在区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分级响应

(一)一般或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

1、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全力配合处置工作。

2、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处置,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全力配合处置工作。

(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处置,区相关单位全力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基本响应程序

(一)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等区政府机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及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30分种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二)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并在事发20分钟内分别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相关单位报告判断结果。

(三)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应在1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

1、判断为一般或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或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开展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参与处置工作的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2、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经报请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批准后,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区各有关单位全力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扩大应急

(一)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的,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应及时上报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二)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辖区内相关单位和部队、民兵参与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一)区应急指挥中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应急工作结束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决定。

(二)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应急工作结束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决定。

(三)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直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善后处置

(一)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应及时启动处理组,指导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等善后处置工作。

(二)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质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

第二十二条调查和总结

(一)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应在善后处置阶段启动调查评估组,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

(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三)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区委区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区监察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技术储备和保障

(一)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协调下,建立相应的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并依托大学或科研机构成立专家组,建立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二)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规划全区应急物资、人员、资金储备等资源,通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技术资源,组织编制全区各类应急资源分布图谱,搭建全区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保障信息。

第二十四条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应急队伍保障

(一)强化街道办事处、公安、医疗卫生等为主体的先期处置,区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为后续处置,解放军、武警、民兵为增援,志愿者团体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二)区各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能组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保障

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调用方案,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陆、海、空交通安全通畅。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的分布以及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第二十八条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要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护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急需费用,优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等开支由相关主管部门纳入预算中申报解决。

第三十条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有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相关保障制度、各基层单位的作用以及动员前的必要准备工作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及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学校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逃生、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二条各专业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区政府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第三十三条区应急指挥中心要制定专项及辖区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预案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其构成预案文件体系。

第三十五条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第三十六条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并对各单位专项预案的制定、修改实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预案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