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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管理细则

法律法规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信息工程,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区信息化建设资金或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和维护工程,包括在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方案变更而增加的工程。

第三条*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含光纤铺设、网络布线、连接设备、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电子政务应用、电子商务应用、数据交换、数据库、安全系统、各类平台建设及应用系统等。

第四条区信息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是: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技术审核,计划部门负责立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廉政纪律的监督。

第二章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区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定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安排;

(三)审定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协调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区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区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订和实施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每年制订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电脑设备配置标准》;

(四)负责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的协调;

(五)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技术调研与评审;

(六)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七条编制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深圳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相一致,并符合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须报市批准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区信息办负责区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的制订。规划的制订在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后,提交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制订信息化建设规划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制订后,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必须围绕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来进行,必须符合区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信息工程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列入年度信息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区信息办在对全区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的资金规模,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报计划部门立项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前期费用。其他项目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立项后,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擅自开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区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区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五章信息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及审批

第十五条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信息办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填写《信息工程项目立项申报表》,并提供技术方案、实施计划、资金规模等,于每年的12月1日前报区信息办;

(二)区信息办负责对各单位申报项目的组织技术调研和评审,拟订区政府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

(三)区计划部门将根据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区信息办拟定的区政府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拟订下一年度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投资计划;

(四)区财政部门对区信息办拟订的区政府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拟订区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资金计划;

(五)区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将区下一年度信息工程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提交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区计划部门给项目申报单位发出《信息工程项目立项书》,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资金,并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章信息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六条购买10万元以上的设备、软件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应向区信息办提供合同正本一份,区信息办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总体方案、技术参数、质量及安全要求;

(二)项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人员及进度安排;

(四)项目的维护费用;

(五)工程项目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六)人员培训及费用;

(七)版权及成果归属;

(八)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九条信息工程项目合同不允许转包。

在信息工程合同中应当体现前款内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信息工程项目监理、验收、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条区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实行严格的信息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签订监理合同,并报区信息办备案,具体按照《<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由区信息办负责,区信息办可委托*信息咨询开发中心或有关权威机构完成,所需经费在区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资金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凡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具体标准按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每年的《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造价指导书》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监察部门对区信息工程项目的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工程招标、工程投标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信息工程项目的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须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监察部门共同签订《反腐保廉敬业守法合约》。

第九章信息工程项目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信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信息工程项目应符合区信息化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认证标准。

第十章信息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区信息资源包括光纤管道资源、信息网络资源、数据库资源等。全区性的信息资源由区信息办负责管理。各单位需要使用相关资源时应向区信息办提出申请;各单位的信息资源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其它部门共享。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开发、建立相应的应用系统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各单位在开发、建立相应的应用系统时,应建立在*区统一的网络基础平台和应用开发平台之上,并遵循已有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区信息办已有的网络资源和数据库资源,采取服务器托管等管理模式;

(二)*区光纤管道资源由区信息办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三)全区性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区信息办统一规划,*信息咨询开发中心组织实施;

(四)各类应用系统的建设要充分利用*区电子政务平台,以实现各类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无偿地查询。

第三十条各单位信息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和完善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区保密部门、公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有抵触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招标的;

(四)不执行有关标准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原则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批准立项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原则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区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