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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细则

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乡镇机关干部;各区县(自治县、市)部门驻乡镇站所干部;村“两委”干部及村级后备干部。

第三条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类培训的原则;实效实用的原则;经常性教育培训与集中教育培训相结合的原则;理论培训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四条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农村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工作领导方法、农村党建工作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农业科技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等。

第五条教育培训应结合干部不同岗位、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

(一)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及乡镇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以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宗旨意识、市场观念、领导艺术、农业科技等为重点,着力提高他们宏观决策、统筹协调、驾驭市场经济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

(二)乡镇机关干部和区县(自治县、市)部门驻乡镇站所干部的教育培训,以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农村实用技术等为重点,努力提高他们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三)村“两委”干部及村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以“四学”(学理论、学政策、学法律、学科技)为重点,尤其要突出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实用技术的培训,不断增强他们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

第三章教育培训的方式

第六条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以集中轮训为主,同时进行岗前培训、学历培训和专项培训等。

(一)对乡镇、村干部普遍实行轮训制度。市每3年将全市乡镇党委书记集中到市里轮训一次,并对部分村党支部(党委、总支)书记进行示范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市)每年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乡镇后备干部轮训一次,并在3年内对所有村党支部(党委、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轮训一次,时间不少于7天。各乡镇每年对机关干部、村“两委”干部及村后备干部分别轮训一次,时间不少于5天。区县(自治县、市)部门驻乡镇站所的干部,由主管部门每年轮训一次,时间不少于5天。

(二)全面推行岗前培训。新任乡镇领导职务的,应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新任村干部应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经岗位培训的新任乡镇、村级领导干部应在到任后一年内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加强学历培训。鼓励乡镇干部积极参加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对具有初中及其以下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村、组干部,要利用农广校开办的大中专学历教育班,分期分批的进行学习培训,使村、组干部逐步达到中专和大专学历。

(四)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积极参加“绿色证书”培训。

(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乡镇、村干部进行专项培训。

第七条每年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组织干部到外地考察参观,选送有培养前途的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选派优秀干部到先进地区或国外培训。

第四章教育培训的师资、阵地、教材及经费

第八条教育培训师资可采取专、兼职结合的办法,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专职教师队伍的基础上,从党政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选聘兼职教师。同时,注重发挥专业大户、乡土科技人才的现场示范作用。

第九条教育培训阵地主要以各级党校、党员教育培训基地、镇村电教播放站点、农广校为主。并结合实际,在国内或国外发达地区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基地。

第十条教育培训的教材以中组部编印的《农村基层干部教育读本》和市委组织部编印的《*市农村基层干部“四学”读本》为主。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编写符合工作需要的乡土教材,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农发、扶贫、移民等专项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市)委可拿出部分自留党费,用以补充培训经费。

第五章教育培训的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党组织要相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建立学员教育培训档案,进行分类存档,分级管理。

(二)加强对学员的跟踪服务和管理。组织部及其它业务部门要具体负责、跟班管理,并及时了解教育培训的效果和问题,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三)严格教育培训纪律。对无故不服从上级教育培训安排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无故不参加教育培训的个人,不予提拔使用,参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毕业或结业。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考核。对区县(自治县、市)委、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党委、总支)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区县(自治县、市)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七好”区县(自治县、市)委、“六好”乡镇党委和“五好”村党支部(党委、总支)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晋职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协调农业、人事、财政、移民、民政、扶贫、建委、国土、水利、科协、妇联和团委等部门,牵头抓好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的工作规划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组织好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