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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对外担保监督细则

国资对外担保监督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投资及对外担保行为,规避投资担保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指出资企业对外投资(指设立子公司、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融投资(指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指出资企业以保证、质押等形式为出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出具对外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和对外担保。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六条出资企业是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和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

(四)组织好投资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

第七条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必须经过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和对外担保方案由出资企业相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最后由出资企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对投资和对外担保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省国资委派驻出资企业的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对出资企业投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参与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三)审核出资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实施备案管理;

(四)建立出资企业投资报告制度;

(五)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条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方向;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年度投资项目汇总情况。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程序:

(一)每年11月底前由出资企业向省国资委提交企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重大投资项目的计划书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上报的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根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出资企业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出资企业将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审核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二)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出资企业的主导业务;

(三)投资规模与出资企业的总体经营能力是否匹配;

(四)有否规避风险的预案。

第十三条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重大投资项目一般指出资企业投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时报备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投资项目概况(名称、规模、建设周期、出资额及方式、持股比例等);

(二)投资效果的可行性分析,专家咨询评估意见;

(三)与其他股东的合作协议,及其他股东概况。如合资方是外资或民营企业,须提供该合作方的资信情况以及经营方式;

(四)出资企业董事会对该项目进行审议的会议讨论记录,包括审议日期、人员、不同观点及结论意见。

第十五条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如情况特殊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增加项目或追加投资),应当说明调整内容及原因,计划外重大投资项目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由出资企业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十七条凡国外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不论投资数额大小,实施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国外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时备案,指出资企业做出投资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十四条规定内容,将相关材料上报省国资委。

第四章金融投资

第十九条出资企业应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

第二十条委托理财必须与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不得采用口头协议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暗箱操作。

第二十一条出资企业进行金融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考察投资机构资信情况,评估金融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出资企业金融投资决策确定后,不论单笔金额大小,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董事会做出金融投资决定的会议记录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金融投资协议如需要续签,出资企业必须在对前期金融投资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决策并报备案。

第五章对外担保

第二十四条为了规避风险,出资企业应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出资企业应关注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

第二十六条出资企业提供重大对外担保的,由出资企业上报省国资委备案。重大对外担保一般指担保金额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或担保额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以上对外担保的备案,是指出资企业做出对外担保的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做出的对外担保会议记录及被担保人的财务资信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立出资企业投资报告制度,报告由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报送。报告内容包括出资企业的所有投资情况。

第二十九条报告要求内容详实,数字真实,上报及时。

第三十条企业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分析报告应全面反映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上报。

第三十一条金融投资报告分为年度分析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

金融投资年度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金融投资的期限和金额,证券公司或投资机构基本情况和报告时运营状况,金融投资风险、盈利(亏损)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上报。

重大事项专题报告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机构发生重大人事变动、资信危机、产权变更、政府接管等情况,导致出资企业投资风险偏大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指浮动亏损20%以上)的,应当在该事项发现之时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紧急情况,即时报告。

第七章投资分析评估

第三十二条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不定期的组织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投资项目完成(竣工)一年后,出资企业应当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投资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