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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一、检查时间:

2015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二、检查内容

1、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3、查五职矿长和特殊工种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查基建矿井执行施工设计方案情况。

5、查以基建为名偷生产情况。

6、查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违法施工情况。

7、查独眼井擅自启动违规作业情况。

8、查“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9、查五职矿长跟班下井情况。

10、查各类安全设施设备、仪表、仪器维修和使用情况。

三、检点

1、对开工许可证已批复的矿井,要严格按照技改方案施工,对边技改边生产的矿井执法部门给予企业50—100万元的罚款。

2、对独眼井擅自启动现象要严查,对技改需利用的矿井经煤炭局同意后方可施工,下井人员不得超过6人。

3、对开工许可手续未经批复的矿井坚决上锁。

4、对有重大纠纷的煤矿,在矛盾未解决之前,要对全单元的作业活动全部停止。

5、排查已关闭矿井死恢复燃现象。

6、包矿人员是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7、对越层越界开采的行为要严格处罚。

四、检查形式

1、各煤矿企业自查安全隐患。上午把自查结果上报镇政府安监办和煤管站。

2、镇政府成立联合检查组(煤管站和镇政府安监办组成)对各个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五、几点要求

1、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煤矿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煤矿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2、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工作,严防走过场,图形式,要把所有的安全隐患全部排查到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隐患死角。

3、联合检查组要按照市里和镇政府的要求,对照标准严格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留隐患。在检查中要严格标准,不徇私情,不允许弄虚作假。

4、大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以书面形式向镇党委、政府进行汇报。